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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與王某某、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反訴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住香河縣永興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月,河北薛鳳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邢臺市臨城縣人,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海淀區(qū)人,住北京市海淀區(qū)。二被告王某某、李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香河齊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縣蔣辛屯鎮(zhèn)大香公路東側富力新城小區(qū)2座1號門市。法定代表人:馮善文,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該公司員工。

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王某某、齊家房產(chǎn)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香河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被告王某某、李某返還原告首付款420000元;二、判令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退還原告權證過戶費500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齊家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香河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經(jīng)被告李某同意,被告王某某將代被告李某持有的香河縣××力新城××區(qū)××室房屋以總價1360000元出售給原告。合同約定首付款為420000元(含定金),剩余940000元以向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李某銀行賬戶支付了定金100000元,購房款320000元。因簽訂合同的涉案房屋尚未取得不動產(chǎn)登記證,經(jīng)口頭約定由被告王某某、李某在三個月內(nèi)辦理完畢不動產(chǎn)登記證,此后原告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但因二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nèi)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致貸款手續(xù)長時間無法辦理。2018年4月被告中介公司通知原告涉案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已取得,可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原告按照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要求準備了貸款所需相關材料,在約定時間與被告共同至貸款銀行辦理銀行面簽手續(xù)。但被告得知按照現(xiàn)行銀行貸款政策,原告無法按照合同約定貸款數(shù)額申請貸款。被告中介公司告知原告如繼續(xù)履行合同首付款比例需上調百分之二十或原告出具高于實際工資收入的虛假的工資證明及銀行流水。因貸款政策發(fā)生變化,原告已無法按照約定貸款方式繼續(xù)履行合同,因不可歸責買賣雙方的原因,原告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王某某、李某返還購房款,由被告中介公司退還權證過戶費用。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辯稱,不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存在解除的法定理由及約定理由,原告所訴因貸款政策調整導致不能購買房屋與事實不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王某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提起反訴。被告李某辯稱,被告李某不是合同相對人,不應作為本案被告,被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某的關系與合同履行沒有必然關系。被告王某某是登記房主,被告李某是實際房主,從合同相對性來講被告李某是不應作為被告的。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辯稱,一、《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傭金確認書》均合法有效,且我公司已履行完畢合同約定的居間義務?!斗课葙I賣居間合同》第三條約定“甲乙雙方確認丙方已提供上述1、2、3項服務,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項服務?!辟I賣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我公司已履行完畢居間服務。二、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能按期履行,并非政策原因。房屋買賣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原告靳某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時間均在廊坊市政策出臺之前,按照香河縣政策,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為所購住房支付相關費用,經(jīng)縣房管局確認并出具書面證明,辦理相關住房貸款、房屋交易時可不提供社?;蚣{稅證明,故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買賣交易可以繼續(xù)。但我公司通知原告靳某某辦理貸款審批手續(xù)及后續(xù)交易手續(xù)時,原告均不予配合,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三、原告靳某某要求返還5000元權證過戶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居間服務合同第五條第4款明確約定,因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導致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服務履行完畢的,丙方不承擔責任,且丙方有權收取服務費。綜上所述,因原告靳某某惡意拒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致使交易無法繼續(xù),原告要求返還5000元權證過戶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貴院依法予以駁回。反訴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反訴被告靳某某繼續(xù)履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支付剩余房屋價款940000元。2.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9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3.請求判決反訴被告承擔反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I0日,反訴被告靳某某與反訴原告王某某及齊家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反訴原告王某某將香河縣富力新城H16區(qū)10-l-905室房屋以總價1360000元出售給反訴被告。合同約定首付款為420000元,于2016年12月17日前支付,剩余940000元以銀行貸款方式支付。2018年4月25日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面簽手續(xù),但因為反訴被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辦理完成面簽。此后,雖經(jīng)反訴原告及齊家房產(chǎn)公司一再催促,但反訴被告一再拒絕繼續(x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反訴被告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既不申請銀行貸款也不采用其他方式向反訴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嚴重損害了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已構成違約,應按協(xié)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反訴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反訴被告靳某某辯稱,一、因原告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約定剩余尾款940000元以原告靳某某申請銀行貸款方式支付,現(xiàn)因貸款比例上調。已經(jīng)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方式繼續(xù)履行,故《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應當予以解除。故請求法院駁回反訴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就反訴原告所述事實部分,對于《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簽訂過程、合同價款和支付方式無異議。但反訴原告并非該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李某,原告靳某某將420000元購房款支付給了被告李某。2018年4月25日原告靳某某按照中介方要求準備了銀行面簽所需真實工資收入證明等材料,并向貸款銀行提交了材料。但被告知不能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當日銀行面簽未辦理完成。中介方要求原告靳某某提供每月13600元收入證明及近半年每月流水為14000元銀行流水繼續(xù)辦理銀行面簽,原告靳某某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中介方所要求的虛假的收入和流水證明,以致原告靳某某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支付尾款。因此,反訴原告所稱原告靳某某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既不申請銀行貸款也不采用其他方式向反訴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并不屬實。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被告李某辯稱,同意反訴請求,李某作為實際房主也同意房屋出售行為,但是李某不應作為被告。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辯稱,同意反訴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通過齊家房產(chǎn)公司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王某某位于香河縣××力新城××區(qū)××室房屋,定金為100000元;依據(jù)合同約定,原告在2016年12月15日前繼續(xù)向被告銀行轉賬320000元,首付款及定金總計420000元,貸款940000元,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1360000元。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交付被告李某定金100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被告李某購房首付款320000元。被告王某某為涉案房屋的登記房主,被告李某為涉案房屋的實際房主。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25000元,權證過戶費5000元。2017年3月2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chǎn)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廊政辦【2017】27號)出臺,通知內(nèi)容包括:實行區(qū)域性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實行住房限購的區(qū)域為廊坊市主城區(qū)(含廣陽區(qū)、安次區(qū)、廊坊開發(fā)區(qū))、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固安縣和永清縣。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2017年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chǎn)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廊政辦【2017】61號),內(nèi)容包括:從嚴調整住房限購措施。實行住房限購的區(qū)域為廊坊市主城區(qū)(含廣陽區(qū)、安次區(qū)、廊坊開發(fā)區(qū))、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固安縣、永清縣、霸州市和文安縣。當?shù)貞艏用窦彝ヒ褤碛?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在當?shù)刭徺I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實施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chǎn)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廊政辦【2017】27號)同時廢止。另查,原告系香河縣戶籍居民家庭。2016年12月20日,原告靳某某名下坐落于寶坻區(qū)霍各莊鎮(zhèn)平安家園匯祥閣17-1-202房屋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證號為:津(2016)寶坻區(qū)不動產(chǎn)權第1022483號,該房屋系貸款購買。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傭金確認書、轉賬憑條、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反訴被告)靳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某、香河齊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家房產(chǎn)公司)、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月,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被告王某某、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俊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及齊家房產(chǎn)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香河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017年3月21日,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chǎn)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出臺新的區(qū)域相關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實行住房限購的區(qū)域包括香河縣。該限購政策規(guī)定,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2017年6月2日,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全市房地產(chǎn)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原告為香河縣戶籍居民家庭,原告靳某某名下在天津市××已××套住房,系貸款購買。原告購買被告涉案房屋屬于購買第二套住房,原告購買涉案房屋的尾款需要申請按揭貸款。原、被告在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首付款比例約為30%,其余購房款為申請按揭貸款。新的住房調控政策規(guī)定,原告購房首付款比例調整為50%,貸款比例下調。雖然新出臺的住房調控政策,二套房上調了首付款比例。原告作為購買人理應積極籌備資金,湊齊50%首付款,繼續(xù)履行合同。在原告不能湊齊50%首付款的情況下,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原告請求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香河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應予解除。被告反訴要求繼續(xù)履行雙方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被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因政策調整,提高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屬于不可歸責任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原告不構成違約。但結合本縣二手房交易的降價實際情況及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因解除合同勢必給被告造成一定的損失,原告應予適當補償。反訴原告王某某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以94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6月15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計算,綜合本訴及反訴請求,原告交付被告李某定金100000元,首付款320000元,以補償被告50000元為宜。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購房款420000元,對合理部分請求370000元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系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且定金和首付款均由被告李某收取,故應由被告李某返還給原告,對超出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收取原告居間服務費25000元,權證過戶費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退還原告權證過戶費5000元,因權證過戶事宜,被告齊家房產(chǎn)公司并未提供服務,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香河齊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簽訂的《香河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資金劃轉補充協(xié)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二、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靳某某首付款及定金370000元。三、被告香河齊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靳某某權證過戶費5000元。四、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反訴原告王某某的反訴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38元,保全費2670元,由原告靳某某負擔775元,被告李某、王某某負擔573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反訴原告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鋒

書記員: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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