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費立增(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季蘭華(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孫智坤(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青縣流河鎮(zhèn)東魏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嶺,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立增,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負責人:黃玉璋,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蘭華、孫智坤,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費立增、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智坤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付交通事故理賠款174188元。
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16時10分許,原告司機陳萬榮駕駛津A×××××-冀JZX46掛貨車,沿京昆高速行駛至京昆高速太原方向296公里+500米處時,與徐慶亮駕駛的冀F×××××貨車碰撞,又撞中央護欄飛到對向公路,與石家莊方向行駛的蔣和平駕駛的冀A×××××小型客車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認定,陳萬榮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慶亮、蔣和平無責任。
原告系津A×××××-冀JZX46掛貨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責任限額分別100萬元、5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同時還投保265000元、90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均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3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2日24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現(xiàn)場施救費32000元。
根據(jù)被告方核定的損失數(shù)額賠償賠償冀A×××××車輛維修費8000元,賠償冀F×××××車輛維修費5800元,賠償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石太支隊路產(chǎn)損失4858元。
青縣價格認證中心受青縣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123530元。
原告認為,原告車損、施救費共計155530元,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nèi)承擔。
原告路產(chǎn)損失、賠償冀A×××××小客車維修費、賠償冀F×××××車輛維修費共計18658元,由被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
被告承認原告在被告處為其名下的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事實;承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認可事故車輛上路行駛、營運,駕駛?cè)速Y格合規(guī)合法;認可三者車輛冀A×××××車輛維修費8000元,冀F×××××車輛維修費5786元;認可事故造成路產(chǎn)損失4858元;對于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施救費數(shù)額因數(shù)額過高不予認可。
認為原告的損失應首先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中財產(chǎn)險項下的份額,再有進行被告賠付。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合同成立,被告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約定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訴請的事故損失包括被保險車輛損失、事故致第三者的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支付的施救費。
原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該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車輛損失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施救費依法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事故車輛損失123530元,給第三者造成的路產(chǎn)、車輛損失18644元,承擔施救費32000元,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損失142174元,承擔施救費32000元。
共計給付174174元。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將款匯至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帳戶中。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合同成立,被告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約定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訴請的事故損失包括被保險車輛損失、事故致第三者的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支付的施救費。
原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該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車輛損失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施救費依法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事故車輛損失123530元,給第三者造成的路產(chǎn)、車輛損失18644元,承擔施救費32000元,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 ?、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損失142174元,承擔施救費32000元。
共計給付174174元。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將款匯至原告青縣鴻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帳戶中。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賀永梅
書記員:宋湛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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