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2347700102L法定代表人:徐忠海,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龍、王白粉,河北馨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歸還原告被扣押的車輛冀J×××××、冀J×××××、冀J×××××、冀J×××××;2.被告賠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被告歸還車輛止停運期間的損失(以實際鑒定數(shù)額為準);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因與原告司機的欠款糾紛無故將原告所有車輛冀J×××××、冀J×××××、冀J×××××、冀J×××××扣押,在原告得知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車輛,并于2017年9月22日攜帶車輛所有手續(xù)當面向被告表明車輛屬于原告所有,被告無權(quán)扣車,但被告始終不予交付扣押車輛,導(dǎo)致原告車輛至今停運,給原告造成極大損失。田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與客觀事實不符,系虛假惡意訴訟,理由如下:1、涉案車輛實際所有人不是原告,而是吳常勇兄弟二人。涉案車輛是吳常勇和吳玉猛兄弟二人從原告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分期購買的,而且也已經(jīng)交付吳常勇兄弟二人實際經(jīng)營,只是掛靠在原告名下。根據(jù)《物權(quán)法》第二十三條“動產(chǎn)物權(quán)的設(shè)立和轉(zhuǎn)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本案所涉車輛為動產(chǎn),交付時物權(quán)已經(jīng)轉(zhuǎn)移,車輛實際所有人應(yīng)為吳常勇兄弟二人,而非原告。2、涉案車輛實際運營人不是原告,原告未有任何損失。涉案車輛是吳常勇兄弟二人為了從事道路運輸業(yè)務(wù)而將涉案車輛登記在了原告名下,因為原告具有運輸經(jīng)營資格,這樣就能以原告的名義辦理營運手續(xù),也就是俗稱的掛靠經(jīng)營,由車輛實際所有人向被掛靠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繳納一定的管理服務(wù)費用,但是涉案車輛由車輛實際所有人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因此,涉案車輛的實際運營人不是原告,原告也未有任何損失。3、被告享有留置權(quán)。因涉案車輛在運營過程中,在被告處加油,尚有十萬余元的油款未給付,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自愿將涉案車輛保管在被告處作為抵押,被告合法占有涉案車輛并享有留置權(quán),并無侵權(quán)行為。4、原告是在惡意訴訟。原告所述是在歪曲事實,編造謊言,以達到其惡意訴訟、企圖霸占涉案車輛的目的。首先,原告在訴狀中將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說成是原告的司機,明顯在惡意編造事實。其次,涉案車輛是車輛實際所有人保管在被告處作為抵押的,原告并非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實際運營人,根本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綜上所述,原告不是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實際經(jīng)營人,其只是屬于被掛靠單位,而且被告對涉案車輛享有留置權(quán),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系歪曲事實,虛假惡意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吳常勇因冀J×××××、冀J×××××兩車在田某某處加油,拖欠了油款,于2017年9月4日向田某某出具欠條。欠條中注明,今欠田某某現(xiàn)金100000左右,我自愿把車號為冀J×××××、冀J×××××?xí)簳r作為抵押,欠款還清后提車。后吳常勇將冀J×××××、冀J×××××、冀J×××××、冀J×××××車輛存放在田某某處。另查,冀J×××××、冀J×××××兩車系以吳玉猛名義向原告分期購買,其中部分出資由吳常勇賬戶支付。后車輛登記在原告名下,以吳玉猛名義向原告交納服務(wù)費,掛靠經(jīng)營。
原告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德深、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龍、王白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冀J×××××、冀J×××××、冀J×××××、冀J×××××車輛雖然登記在原告名下,但該車系吳玉猛名義向原告分期購買,掛靠經(jīng)營,車輛已交付,所有權(quán)已經(jīng)轉(zhuǎn)移至購買人。故原告對該車沒有所有權(quán),故其主張歸還車輛及停運損失的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青縣翼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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