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
尹廣鈞(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張雪梅(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
白金寶
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
地址:河北省滄州市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
訴訟代表人湯會來。
委托代理人尹廣鈞,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雪梅,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金寶。
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與被告白金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訴訟代表人湯會來、委托代理人尹廣鈞、張雪梅及被告白金寶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白金寶辯稱,對原告所訴被告拖欠購樓款3080元無異議,但因入住后衛(wèi)生間漏水及墻皮脫落造成損失共花費3000多元,故被告不應當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購樓款及違約金。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白金寶購買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建設的西街小區(qū)樓房,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房屋已交付使用,現(xiàn)原、被告雙方已確認拖欠購樓款數(shù)額為3080元,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被告白金寶主張由于衛(wèi)生間漏水及墻皮脫落造成了損失故不應支付拖欠的購樓款及違約金,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違約金,故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金寶給付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購房款308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白金寶承擔。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河北省滄州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白金寶購買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建設的西街小區(qū)樓房,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房屋已交付使用,現(xiàn)原、被告雙方已確認拖欠購樓款數(shù)額為3080元,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被告白金寶主張由于衛(wèi)生間漏水及墻皮脫落造成了損失故不應支付拖欠的購樓款及違約金,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違約金,故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金寶給付原告青縣清州鎮(zhèn)西街街道委員會購房款308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白金寶承擔。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王顏
審判員:孫建國
審判員:邵英琪
書記員:倪世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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