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上伍鄉(xiāng)李窯村,機構代碼08725137-0。
法定代表人:高洪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超慧,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解放中路大禮拜寺東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01194816。
負責人:劉鳳利,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國、王群,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任超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拆驗費等損失共計19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徐濤駕駛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主、掛車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363600元),在京昆××方向××收費站處時與張江溯駕駛的晉K×××××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查,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江溯無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6000元。后訴求數(shù)額變更為187095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4時30分,在京昆××方向××收費站處,徐濤駕駛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張江溯駕駛的晉K×××××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使晉K×××××晉K×××××重型半掛車前行追尾前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濤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江溯無責任。
冀J×××××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以被保險人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主車車輛損失險239985元、掛車車輛損失險141100元,保險期間2015年10月13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12日24時止。
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xiàn)主張:1、車輛損失151095元,原告提供河北恒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確定冀J×××××冀J×××××車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金額141795元,維修項目金額11300元,殘值估價金額2000元,估損金額總計151095元;2、施救費28500元,原告提供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三張;3、公估費7500元,原告提供河北恒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費發(fā)票一張;以上損失共計187095元。
被告對原告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估損金額過高,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放棄;施救費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未提供相關的施救距離及公里數(shù),施救單位是石家莊長安晨東汽車救援服務部,對其施救數(shù)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承擔。
訴訟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冀J×××××冀J×××××車公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冀J×××××車重新鑒定,并作出編號為QTFY20170425號公估報告書,確定冀J×××××冀J×××××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費用118125元,維修工時費7500元,殘值作價3000元,車損金額共計122625元。重新鑒定公估費9000元。對于此公估報告,原告稱兩份公估報告在項目上沒有區(qū)別,僅僅在配件價格上有差異,配件價格由市場調節(jié)而形成,不可能出現(xiàn)統(tǒng)一的價格標準,對重新鑒定公估報告不認可;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經(jīng)交警隊委托作出,應當認定該公估報告;第一次公估費是經(jīng)交警隊委托為確定車輛損失而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此費用和重新鑒定公估費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對重新鑒定公估報告無異議,認可公估結論。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保險單、公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并當庭質證。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徐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江溯無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重新鑒定公估報告書,其車輛損失確定為122625元。施救費28500元、公估費7500元系為施救事故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不符合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應向有關部門舉報,而不能以此為由拒賠原告損失。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車輛損失122625元、施救費28500元、公估費7500元,以上共計15862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7500元、重新鑒定公估費9000元均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涉案車輛冀J×××××冀J×××××車以原告名義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主、掛車車輛損失險381085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履行給付原告保險金義務。原告上述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承保范圍,且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金1586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賠付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58625元。
二、駁回原告青縣洪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0元,減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負擔。重新鑒定公估費9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志強
書記員:楊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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