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楊策(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住所地青縣乾寧花園對過。
組織機構代碼:75402426-0。
負責人鄭建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楊策,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住所地青縣周官屯104國道東側。
組織機構代碼:69756223-X。
法定代表人孫壽岐,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渭南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前進路北段藝華家具廠一樓。
負責人景磊,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青縣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缺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1、車損。
原告主張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原告主張車損冀J×××××、冀JSY46掛共計169212元(主車158912元,掛車10300元)。
被告抗辯鑒定機構的選取我司不知情,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
經司法委托對原告車輛損失評估確定車損為169212元,該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合理,本院予以認定。
2、鑒定費9000元。
被告抗辯對鑒定費不予賠償。
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3、拆解費4000元。
被告抗辯應包含在修車工時費中。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基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青縣支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賠償責任,賠償之后可按照事故責任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綜上,對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另原告主張被告英大秦和渭南公司中交強險財產項下賠償2000元,綜上被告英大秦和渭南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車損險項下共賠償原告201332元。
經審查,原告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合格、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上均符合保險理賠條件,故對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標準,商業(yè)險不賠償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及相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guī)定,缺席遂判決:一、被告英大秦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損失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損失201332元。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
宣判后,人保財險青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其主要上訴理由:一、對車損鑒定報告我司不予認可,因我司并未收到關于鑒定機構的選取通知,也未參與鑒定過程,該鑒定程序不合法,該鑒定報告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二、關于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
三、拆解費屬于定損的工時費,屬于重復收費項目。
四、吊裝托運費過高,應當提供施救明細。
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司多承擔的30000元。
被上訴人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未到庭,未答辯。
原審被告英大泰和渭南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原審判決其承擔的2000元賠償款已經履行完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再發(fā)表意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事故車輛損失作出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
上訴人對該公估報告雖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該公估報告的證據。
青縣鴻誠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拆解費發(fā)票能夠證實拆解費系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并不屬于重復收費項目。
吊裝托運費系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被上訴人提供的吊裝托運費票據予以證實,上訴人主張吊裝托運費過高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基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青縣支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賠償責任,賠償之后可按照事故責任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綜上,對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另原告主張被告英大秦和渭南公司中交強險財產項下賠償2000元,綜上被告英大秦和渭南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項下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車損險項下共賠償原告201332元。
經審查,原告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駕駛證合格、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上均符合保險理賠條件,故對被告人保財險青縣公司機動車不符合安全標準,商業(yè)險不賠償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及相關民事法律政策之規(guī)定,缺席遂判決:一、被告英大秦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損失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賠償原告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損失201332元。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
宣判后,人保財險青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其主要上訴理由:一、對車損鑒定報告我司不予認可,因我司并未收到關于鑒定機構的選取通知,也未參與鑒定過程,該鑒定程序不合法,該鑒定報告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二、關于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
三、拆解費屬于定損的工時費,屬于重復收費項目。
四、吊裝托運費過高,應當提供施救明細。
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司多承擔的30000元。
被上訴人青縣安某汽車運輸隊未到庭,未答辯。
原審被告英大泰和渭南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原審判決其承擔的2000元賠償款已經履行完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再發(fā)表意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事故車輛損失作出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認定。
上訴人對該公估報告雖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該公估報告的證據。
青縣鴻誠汽車修理廠出具的拆解費發(fā)票能夠證實拆解費系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的費用,并不屬于重復收費項目。
吊裝托運費系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被上訴人提供的吊裝托運費票據予以證實,上訴人主張吊裝托運費過高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位海珍
審判員:陳華
審判員:王濟長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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