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莊鄉(xiāng)北毫家務村村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8155606769XU。
法定代表人:朱偉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章,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中盛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工業(yè)路東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565103007G。
法定代表人:施中云,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中盛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原告申請撤訴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霸州市鼎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172元、財產保全費2920元,共計7092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蘇煥樓
書記員: 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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