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超慧,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縣利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東觀鎮(zhèn)榆林村208國道旁。
被告閆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新建北路30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王貴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某某訴被告祁縣利某運輸有限公司、閆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志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超慧、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祁縣利某運輸有限公司、閆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9時06分,被告閆某某駕駛晉K×××××晉K×××××掛重型半掛車(該車登記車主是祁縣利某運輸有限公司,在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掛10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石家莊方向309KM+5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與因車輛故障停車的王曉春駕駛的冀T×××××冀T×××××掛重型半掛車(該車登記車主是武邑衡東物流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霍某某)刮擦相撞后,又與趙博駕駛的冀A×××××輕型廂式貨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高速交警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勘驗及調(diào)查,認定閆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曉春、趙博無責任。對此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
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現(xiàn)主張:1、車輛損失2292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確定冀T×××××車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金額19620元,維修項目金額3500元,殘值金額200元,估損金額23120元,扣除殘值后損失為22920元。2、公估費20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費發(fā)票。3、拆驗費1000元,原告提供了石家莊眾越銘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拆驗費發(fā)票。4、施救費85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路捷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以上各項損失共計34420元。
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對原告主張及提供的證據(jù)提出如下質(zhì)證意見: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數(shù)額過高;施救費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數(shù)額過高,請法院核定;公估費、拆驗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承擔,應由侵權人承擔。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修車費發(fā)票、維修清單、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票據(jù)、拆驗費發(fā)票等可證。
本院認為,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閆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曉春、趙博無責任。被告閆某某對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其車輛損失為22920元,有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被告保險公司雖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應按公估報告確定數(shù)額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施救費8500元,公估費2000元,拆驗費1000元,系為施救車輛、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予以認定。綜上,原告損失確定為車輛損失22920元,施救費8500元,公估費2000元,拆驗費1000元,合計3442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比例分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事故車晉K×××××晉K×××××掛在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及不計免賠主掛105萬元商業(yè)三者險,該車在事故中負全責,故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全額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被告人保財險晉中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霍某某34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4元,減半收取362元,由被告祁縣利某運輸有限公司、閆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志強
書記員: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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