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永華
金宏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
郝文華(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
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
原告霍永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金宏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文華,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曉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永華與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桂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永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宏偉、郝文華,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松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口頭買賣結晶器保護渣的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將被告購買的結晶器保護渣送到被告處,被告應及時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原告所訴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霍永華貨款2314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7元,保全費1670元,均由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口頭買賣結晶器保護渣的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將被告購買的結晶器保護渣送到被告處,被告應及時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原告所訴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霍永華貨款2314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7元,保全費1670元,均由被告唐山市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桂紅
書記員:閆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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