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霍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馮某、霍某甲委托代理人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汽車公司員工。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霍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輕機廠退休職工。
上訴人霍某、馮某、霍某甲因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相一致,有相關(guān)書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所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上訴人霍某、馮某、霍某甲主張系座落在唐山市路南區(qū)愛民里3條9排4號房產(chǎn)的共有人,但其提交的市民自建房屋申請表及戶口本均不能充分證明對該房產(chǎn)共有的主張。2005年10月15日霍某聲明放棄亡父、生母座落在唐山市路南區(qū)愛民里3條9排4號平房五間財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應(yīng)視為霍某認可該訴爭房產(chǎn)為霍文忠、侯秀蘭的財產(chǎn)。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國忠
代理審判員 高穎
代理審判員 趙陽
書記員: 王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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