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師事務所)
何某某
楊青松
原告霍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出生年月不詳,農(nóng)民。
被告楊青松,出生年月不詳,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上列當事人間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擔。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劉東輝
審判員:倪磊
審判員:吳雙妹
書記員:耿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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