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劉某
孫秀秀(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霍某某,農(nóng)民。
被告:劉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孫秀秀,河北弘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霍某某與被告劉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霍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8元,由原告霍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霍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8元,由原告霍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永軍
審判員:楊洪偉
審判員:王闖
書記員:李春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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