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志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固安縣人,農(nóng)民,現(xiàn)住固安縣。委托代理人:張謙、翟雷,河北環(huán)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現(xiàn)住北京市順義區(qū)。
原告霍志軍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志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霍志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I、要求被告償還我借款200000元、利息90000元(暫計算至起訴日,要求被告給付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我作為出借人,李某某作為借款人,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約定被告李某某向我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借款期限為兩個月,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利率為月息三分。協(xié)議達成后,我如約支付被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卻一拖再拖遲遲不還,無奈訴至法院,請依法裁斷。被告李某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200000元,利率為月息三分;被告承諾將此筆借款用于進口經(jīng)營關稅,如被告違背承諾將此筆款項挪作他用,原告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借款,提前還款,借款利率按月支付,不???一個月按整月計算;借款期限為2個月,被告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還清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償還。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雙方借款協(xié)議一份及銀行交易明細一份在案佐證。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約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應按約償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三分給付利息的請求,其利息約定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年利息24%的標準,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本院不予支持;對其合理部分的利息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霍志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霍志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650元,減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劉 軍
書記員:王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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