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丹江口市紡織品公司退休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志剛,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壯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申請人:湖北漢某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北京路(翰林華府*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565486060e。
法定代表人:周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立峰,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申請人霍某某與被申請人梁某某、湖北漢某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霍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1.依法凍結被申請人梁某某在湖北漢某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相應價值1220萬元)的股份;2.保全費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霍某某提供其與潘燕語共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北側幢號4號樓108、109號商鋪(房屋預告登記號分別為丹江口市房預三官殿字第y20151425號、第y20151427號)作為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霍某某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申請人梁某某在湖北漢某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相應價值1220萬元)的股份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三年。
二、對申請人霍某某提供擔保的其與潘燕語共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北側幢號4號樓108、109號商鋪(房屋預告登記號分別為丹江口市房預三官殿字第y20151425號、第y20151427號)予以查封。凍結期限為三年。
保全申請費5000元,暫由申請人霍某某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xù)。
審判長 趙曉云
審判員 楊華偉
人民陪審員 陳永功
書記員: 李月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