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軍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行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曉鵬,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彤,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三建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石南路59號。
法定代表人:宋臣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景曉慧,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亨睿,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軍裝與被告石某某三建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軍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曉鵬、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景曉慧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資105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原告稱,我方經石鑫介紹到被告承建的石某某市新華區(qū)小安舍舊村改造1號、2號樓工地從事電焊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我跟隨石鑫干活,受石鑫管理,由石鑫給發(fā)放工資,工資是與石鑫口頭約定的一天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將工程分包給了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石鑫,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主張與被告之間屬于勞動關系,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資1056元。為證明其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工人工資結賬單復印件一份、證人證言復印件三份、診斷證明復印件一份、申請證人周某至法院做證人證言一份。
三、被告辯稱,我方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四、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石勞人裁字(2016)第10號裁決: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裁決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的石鑫,其由石鑫招用并由石鑫負擔勞動報酬,據(jù)此主張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于法無據(jù),且原告與被告不具有上述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的主張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不做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霍軍裝與被告石某某三建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霍軍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韓麗娟
人民陪審員 李君莉
人民陪審員 賈淑軍
書記員: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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