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岫,河北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保棟,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岫,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保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霍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9820元、施救費3000元,以上合計82820元。二、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4日7時許,范軍彥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掛車行駛至203省道行唐縣上方村北村名牌東側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高吉剛駕駛的三輪汽車追尾相撞,造成高吉剛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行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范軍彥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高吉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是冀A×××××冀A×××××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被告就理賠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霍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1、對于原告的損失我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施救費應主、掛、貨分擔;3、訴訟費為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認原告霍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行唐縣眾翔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致?lián)p,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依法享有保險利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所提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在車輛損失險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車輛獲得保障,當然包括在第三者負有部分事故責任且不具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同樣希望通過投保而使自己車輛獲得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9时kU人是否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并不以該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少責任為條件。即使該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人依然可以通過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在賠付被保險人保險金之后獲得救濟。因此,被告的該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第一,冀A×××××號車輛損失,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核定損失金額為79820元。被告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被告應當以上述《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shù)額即79820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施救費用,原告提交了具有施救資質的行唐縣衛(wèi)東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一張,顯示金額為3000元,被告雖對施救費發(fā)票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票據系施救單位出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且票面載明涉案車輛信息及服務項目,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可以認定其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依法應當由保險人人保財險石家莊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霍某某保險金82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0元,減半收取計93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哲
書記員: 毛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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