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圍,男,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國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金融中心一號樓B座50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劉昱波,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金彪,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吉國保、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圍,被告吉國保、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金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吉國保、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賠償醫(yī)療費48441.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40元天×11天)、營養(yǎng)費3600元(40元天×90天)、護理費12279.12元(37349元年÷365天×120天)、誤工費17297.75元(23384元年÷365天×270天)、交通費100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鑒定費2200元,合計100258.16元??
事實及理由:2017年10月26日20時許,被告吉國保駕駛×××號小型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遷西縣漢兒莊鄉(xiāng)漆棵嶺村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原告雷某某相撞,造成雷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1月27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3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吉國保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雷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1.右股骨粗隆下骨折;2.右恥骨上下支骨折;3.右髖臼骨折”,住院11天,開支醫(yī)療費48441.29元。2018年6月18日,其傷情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出具冀唐證源法鑒[2018]臨鑒字第25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其未達到致殘程度,誤工期27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期治療費壹萬伍仟元整。開支鑒定費2200元。
另外,被告吉國保駕駛的×××號小型面包車為其本人所有,該車交強險投保于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1日0時起至2018年3月20日24時止,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吉國保辯稱,對此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原告雷某某主張的誤工費不應當賠償,鑒定費不應當由被告吉國保承擔,后期治療費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為準,對原告主張的護理天數(shù)有異議。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號小型面包車在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沒有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前提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年滿60周歲,超過退休年齡,應視為沒有勞動能力,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鑒定費、案件受理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不同意賠償,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雷某某的營養(yǎng)期、護理期、誤工期經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分別為90日、120日、270日,后續(xù)治療費為15000元,被告認為護理期限過長,原告已無勞動能力,未提交相關證據,抗辯理據不足。對唐山證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認定。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钡囊?guī)定,原???的護理費應按2017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每年37349元的標準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應為12279.12元(37349元年÷365天×120天)。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故原告的誤工費應按2017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每年23384元的標準計算,原告的誤工費應為17297.75元(23384元年÷365天×270天)。后續(xù)治療費,被告認為原告的后續(xù)治療費應以其實際發(fā)生的為準,于法無據,故對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交通費1000元,根據原??住院治療、復查、傷殘鑒定等實際情況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原告開支的法醫(yī)鑒定費2200元,系原告實際支出,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吉國保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另查明,被告吉國保為原告雷某某墊付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吉國保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雷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予以確認。綜合考慮本案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被告吉國保承擔70%賠償責任為宜。因被告吉國保所有的×××號小型面包車在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對原告雷某某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損失由被告吉國保按事故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
原告雷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有:醫(yī)療費48441.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合計67481.29元,已超出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000元,其余損失57481.29元,由被告吉國保按70%事故比例賠償40236.90元。原告雷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傷殘費用項下的損失有:護理費12279.12元、誤工費17297.75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30576.87元,未超出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由被告安盛財險樂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30576.87元。原告雷某某的法醫(yī)鑒定費2200元,由被告吉國保按70%事故比例賠償原告154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在×××號小型面包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0576.8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吉國保賠償原告雷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41776.90元,扣減被告吉國保為原告雷某某墊付的現(xiàn)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吉國保實際賠償原告雷賀???事故損失人民幣33776.9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吉國保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1元,減半收取400.5元,由被告吉國保負擔280.35元,原告雷某某負擔120.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胥明然
書記員: 范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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