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宋龍某
宋某揚
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wù)所)
季寶松(河北康惠律師事務(wù)所)
胡保成
李浩然
原告:雷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宋龍某,農(nóng)民。
原告:宋某揚,農(nóng)民。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季寶松,河北康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胡保成(曾用名胡寶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
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與被告胡保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27日、2014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蔡華榮、季寶松,被告胡保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胡保成與胡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后,將北段的4.12畝土地交由宋成起獨自經(jīng)營,宋成起又將該土地租賃他人的事實能夠證明宋成起對該塊土地享有獨自經(jīng)營權(quán),經(jīng)營期限為胡保成與胡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滿期限。三原告作為宋成起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享有該權(quán)利。被告胡保成認可所栽植的楊樹300棵與原告雷某某等三人共有,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三原告放棄要求被告胡保成給付租賃土地收益款17700元是對其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四條 ?、第三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對被告胡保成承包的河灘地北段4.12畝土地享有獨自經(jīng)營權(quán),期限至2031年2月24日。
二、河灘地邊栽植的楊樹300棵屬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與胡保成共有。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3元,由胡保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胡保成與胡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后,將北段的4.12畝土地交由宋成起獨自經(jīng)營,宋成起又將該土地租賃他人的事實能夠證明宋成起對該塊土地享有獨自經(jīng)營權(quán),經(jīng)營期限為胡保成與胡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滿期限。三原告作為宋成起的法定繼承人有權(quán)享有該權(quán)利。被告胡保成認可所栽植的楊樹300棵與原告雷某某等三人共有,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三原告放棄要求被告胡保成給付租賃土地收益款17700元是對其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四條 ?、第三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對被告胡保成承包的河灘地北段4.12畝土地享有獨自經(jīng)營權(quán),期限至2031年2月24日。
二、河灘地邊栽植的楊樹300棵屬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與胡保成共有。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宋龍某、宋某揚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3元,由胡保成負擔。
審判長:王志健
審判員:鄧麗美
審判員:裴增彬
書記員: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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