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李中華(公安縣正義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王爭光(湖北君與時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李季(湖北云盛律師事務所)
原告:雷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中華,公安縣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王爭光,湖北君與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北京西路429號安泰大廈4樓。
代表人:顏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池茂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中華,被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爭光、被告陽某財保委托代理人李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訴稱:2015年6月5日10時20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鄂D×××××貨車沿荊東高速連線公路由湖南澧縣往湖北荊州方向行駛,途經荊東高速公路連線公路60km路段時,因操作不當,不慎撞倒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重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原告?zhèn)榻涜b定為五級傷殘和九級傷殘,三級護理依賴。
經查,被告張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向被告陽某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現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9萬余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本次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屬實,但對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有異議。
同時,原告要求賠償的有些項目及標準既不合理亦不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減;另外,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陽某財保應在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陽某財保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客觀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交強險部分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要求賠償的有些項目及標準過高,應依法予以核定,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及訴訟費。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陽某財保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雷某某的醫(yī)療費350152.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0元,營養(yǎng)費2720元,合計人民幣366472.76元,系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目,被告陽某財保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10000元;本院確認原告雷某某的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21760元,××賠償金71766元,護理費711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輔助器具費161455元,合計351172元,系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被告陽某財保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11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597644.76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故被告陽某財保應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賠償原告雷某某300000元。
被告陽某財保賠償不足部分297644.76元和鑒定費3630元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即本案負全部責任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雷某某301274.76元。
原告雷某某在住院期間被告張某某墊付費用90000元及被告陽某財保墊付費用10000元應予抵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人民幣41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人民幣211274.76元;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0元,依法減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17×××30。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陽某財保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雷某某的醫(yī)療費350152.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0元,營養(yǎng)費2720元,合計人民幣366472.76元,系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目,被告陽某財保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10000元;本院確認原告雷某某的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21760元,××賠償金71766元,護理費711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輔助器具費161455元,合計351172元,系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被告陽某財保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雷某某110000元;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597644.76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故被告陽某財保應按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賠償原告雷某某300000元。
被告陽某財保賠償不足部分297644.76元和鑒定費3630元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即本案負全部責任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雷某某301274.76元。
原告雷某某在住院期間被告張某某墊付費用90000元及被告陽某財保墊付費用10000元應予抵除。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人民幣41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雷某某人民幣211274.76元;
三、駁回原告雷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0元,依法減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池茂大
書記員: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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