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董福勇,遼寧宇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牟某,男,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
被告:安華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鋼鋒街13棟S2號。
負責人:陳萬家,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職工。
原告雷某訴被告牟某、安華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紫峰獨任審理,并于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福勇、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牟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17時,被告牟某駕駛遼C90553號小型轎車,沿鐵西區(qū)興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公安鐵西分局路口南側時,遇原告雷某駕駛的20768號助力車同向行駛至此,因被告牟某駕車忽視安全瞭望,致使其車與助力車輕微刮碰,造成原告雷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牟某未察覺,駕車離開現(xiàn)場。牟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雷某無責任。
另查,原告雷某受傷后,被120送至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鞍山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5年10月26日,共計住院19天,期間為二級護理。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經(jīng)鞍山市骨傷病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雷某外傷致左側7根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
再查,牟某駕駛的遼C90553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元,包含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原告雷某提供的證據(jù)有:1、起訴狀及當庭陳述;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住院病志及收據(jù);4、門診病志及收據(jù);5、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jù);6、疾病診斷書。被告牟某未提供證據(jù)。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jù)。以上證據(jù),經(jīng)過當庭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原告提供的誤工證明一份,因被告對該份證據(jù)不予認可,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及關聯(lián)性無法核實,故對該份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的,有權向事故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案被告牟某駕車忽視安全瞭望,造成原告雷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因牟某所駕車輛在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原告損失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牟某予以賠償。
關于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離開現(xiàn)場是逃逸行為,商業(yè)險不予賠償一節(jié),本院認為,本案肇事司機牟某事發(fā)后未及時察覺,駕車離開現(xiàn)場,但其隨后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并于事故次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其不屬于肇事后逃逸,故對于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9918.28元一節(jié),原告提供了相應的票據(jù),證明其支出9918.28元,故對原告花費醫(yī)療費9918.28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1827.8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痹胬啄匙≡?9天,原告主張對護理費用參照2015年度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應得的護理費為35128元/年÷365天×19天=1828.58元,故對原告護理費損失為1828.58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共住院19天,每天補助100元,故對原告伙食補助費損失為1900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12760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依據(jù)疾病診斷書,原告張強共計誤工116天,對護理費用參照2015年度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35128元/年÷365天×116天=11163.97元,故對原告誤工費損失為11163.97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慕煌ㄙM190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原告雖未提供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的正規(guī)的交通票據(jù),但考慮到原告出院乘坐出租車的費用,其住院期間其陪護人員的交通費用及門診隨診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交通費190元屬于合理范圍,故對原告交通費損失為190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58164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景冈鏋槌鞘袘艨冢试鎽玫膫麣堎r償金為29082元/年*20年*10%=58164元,故對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損失為58164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一節(ji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此次事故造成了原告終身殘疾,給原告及其家人帶來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紤]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侵權行為的后果等因素,原告獲得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5000元相對比較合理,故對原告應得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鑒定費1560元一節(jié),原告提供的票據(jù)證明其花費鑒定費1560元,故對原告鑒定費損失為1560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摩托車損失3000元一節(jié),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票據(jù)證明其損失金額,且未能向法庭提供摩托車受損情況照片,本院無法核實其實際損失,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9918.28元、護理費1828.58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誤工費11163.97元、交通費190元、殘疾賠償金5816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60元,共計89724.83元。故被告安華保險鞍山中心支公司在應賠償原告雷某89724.83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華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雷某89724.8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雷某負擔244元,由被告安華農(nóng)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負擔2062元,此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雷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紫峰
書記員:穆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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