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雷某某與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楊新堂,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曉彧,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軍水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月湖堤2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575511505XA。
法定代表人賈憲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彭鋮珍,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管道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青菱鄉(xiāng)張家灣4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1744624027X。
法定代表人閘文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嚴化海,中南管道公司員工。
被告葛洲壩集團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北湖西路6號西北湖鳳凰城1號樓A座3單元5樓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胡慶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發(fā)燦,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雷某某訴被告鑫軍水電公司、中南管道公司、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袁志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楊光紅、人民陪審員徐中賦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曉彧、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委托代理人彭鋮珍、中南管道公司委托代理人嚴化海、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發(fā)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某某訴稱,被告中南管道公司承接了來鳳縣水利水產局的供水管道安裝工程,并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鑫軍水電公司,該工程由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進行現(xiàn)場施工監(jiān)理,原告受雇為被告中南管道公司、鑫軍水電公司從事管道安裝現(xiàn)場作業(yè)。2016年1月18日上午9時半左右,原告在工地作業(yè)時,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違章冒險指揮作業(yè),用挖掘機替代起重機吊裝上萬斤重的輸水管道,在吊裝過程中,管道失控,將原告的左下肢嚴重砸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到來鳳縣人民醫(yī)院緊急處理,因傷勢嚴重,又緊急送往恩施州中心醫(yī)院救治。由于腿部骨骼、肌肉、神經組織完全被砸壞,原告被迫接受大腿截肢手術,其后轉院至武漢市普愛醫(yī)院繼續(xù)治療。鑫軍水電公司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等事項作出司法鑒定,結論為:傷殘等級為五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為12000元,左側股靜脈血栓形成后期如需行相關手續(xù)對癥治療,此費用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假肢費以鑒定意見為準,護理時間120日,誤工時間240日。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假肢安裝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結論為:假肢裝配價格為39000元/只,使用年限為三年,期間的維修費為裝配價格的10%,需裝配帶鎖硅膠套,其價格為6500元/個,使用年限為一年,初、再次裝配假肢的裝配和康復訓練時間分別為30日和10日,假肢和帶鎖硅膠套的更換次數(shù)以湖北省人均壽命計算。
原告受傷后,被告中南管道公司、鑫軍水電公司僅支付了原告的住院醫(yī)院費、傷殘鑒定費用、第一次假肢裝配費用,對其他損失的賠償不與原告協(xié)商。原告認為,原告受雇為被告中南管道公司、鑫軍水電公司從事勞務,由于被告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的違章指揮,導致發(fā)生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中南管道公司、鑫軍水電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未盡到現(xiàn)場監(jiān)理作用,存在過錯,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諸人民法院,判決中南管道公司、鑫軍水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2351.83元、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0元、營養(yǎng)費12000元、誤工費36000元、護理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3246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0元、假肢裝配費240500元、假肢維修費24050元、假肢裝配培訓費32025元、帶鎖硅膠套費120250元、交通費2366.60元、外地治療家屬陪護食宿費610元、陪護用品租賃費105元、病歷復印費34元、假肢鑒定費1500元、訴訟保全費7700元,合計872613.83元,由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告雷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家庭戶口復印件4份,擬證明原告及家庭成員的身份信息。
證據(jù)2、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查詢資料3份,擬證明三被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jù)3、房地產買賣契約復印件、應城市楊河鎮(zhèn)茨廟村村委員證明、應城市楊河鎮(zhèn)街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各1份,擬證明原告自2010年后在應城市楊河鎮(zhèn)街道居住至今,且一直在外務工,未在農村務農的事實,原告?zhèn)麣堎r償金應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證據(jù)4、勞動合同復印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資料、誤工證明各1份,擬證明原告之子雷偉麗在浙江省溫州飛越金融設備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5000元,原告受傷后,其兒子為其護理的事實。
證據(jù)5、網站宣傳資料2份,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向中南管道公司借款借條手機截圖1份,擬證明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實際承包人為中南管道公司,中南管道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鑫軍水電公司,因鑫軍水電公司資金困難,向中南管道公司借款50000元支付原告首次假肢裝配費用。從宣傳資料上說明管道安裝工具應為起重機的事實。
證據(jù)6、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通訊錄1份,擬證明被告鑫軍水電公司系工程安裝單位,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系本工程的監(jiān)理單位。
證據(jù)7、原告的住院病歷及檢查資料共42張,醫(yī)藥費發(fā)票7張,擬證明原告因本案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共住院69天,自己另支付醫(yī)藥費2351.23元,現(xiàn)仍存在不可預測的潛在危險。
證據(jù)8、法醫(yī)司法鑒定委托書1份,法醫(yī)鑒定費發(fā)票1份,證人身份信息及證言各2份,擬證明由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等事項作出司法鑒定,并證明原告的工資為每天150元。
證據(jù)9、法醫(yī)司法鑒定書1份,擬證明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等事項作出司法鑒定為五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為12000元,左側股靜脈血栓形成后期如需行相關手續(xù)對癥治療,此費用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假肢費以鑒定意見為準,護理時間120日,誤工時間240日。
證據(jù)10、《輔助器具裝配合同》、《殘疾輔助器具裝配司法鑒定意見書》各1份,鑒定費發(fā)票1份,假肢裝配發(fā)票1份,擬證明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假肢安裝作出司法鑒定,原告假肢裝配價格為39000元/只,使用年限為三年,期間的維修費為裝配價格的10%,需裝配帶鎖硅膠套,其價格為6500元/個,使用年限為一年,初、再次假肢的裝配和康復訓練時間分別為30日和10日,假肢和帶鎖硅膠套的更換次數(shù)以湖北省人均壽命計算;原告對假肢安裝司法鑒定,支出鑒定費1500元;原告首次安裝假肢支出58000元。
證據(jù)11、原告安裝假肢前購買殘疾輔助器具票據(jù)2份,擬證明原告在安裝假肢前購買坐便器、便壺、拐杖等支出費用220元。
證據(jù)12、住宿發(fā)票11份,擬證明原告在外地治療期間,家屬陪護支出住宿費610元。
證據(jù)13、陪護用品租賃費收據(jù)1份,擬證明原告在武漢市普愛醫(yī)院治療租賃護理用品支出105元。
證據(jù)14、交通費票據(jù)64份,擬證明原告因治療傷及裝配假肢支出交通費用2366.60元。
證據(jù)15、恩施州中心醫(yī)院、武漢市普愛醫(yī)院收費收據(jù)各1份,擬證明原告支出病歷復印費34元。
證據(jù)16、訴訟保全責任保險單及保險明細表、訴訟保全費用收據(jù)各1份,擬證明原告因本案申請訴訟保全支出費用7700元。
證據(jù)17、《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第三標段)管道和金屬結構設備生產用安裝合同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來鳳縣水利水產局將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發(fā)包給被告中南管道公司,明確提出承包人不得分包,說明中南管道公司違法轉包。
證據(jù)18、談話錄音光盤1張及對應文字材料1份,擬證明原告已為被告鑫軍水電公司提供了三年勞務,本案事故是原告在為中南管道公司和鑫軍水電公司承包的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中受傷,原告無過錯。
證據(jù)19、證人程某的當庭證言,擬證明原告受雇于鑫軍水電公司,每天的勞務報酬為150元,在2016年1月18日的管道施工中,因鑫軍水電公司現(xiàn)場負責人違法指揮,導致原告的左腿受傷被截肢。
被告鑫軍水電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的工地上受傷屬實。原告受傷后,我公司積極為原告治療支付了醫(yī)療費和其他部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我們與原告協(xié)商,因原告要求過高,沒能達成協(xié)議。我公司在吊裝時使用挖機,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未冒險作業(yè),原告在施工中,應當注意到野外作業(yè)的高度危險,注意自己的安全,原告未按操作履行,自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起訴的各項請求適用標準過高,請法庭依法審查。
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已經支付的費用的相關條據(jù),擬證明已為原告支付一些費用,其中20000元直接支付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用于原告安裝假肢的費用。
被告中南管道公司辯稱,雇員在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應由雇主承擔責任,中南管道公司與原告沒有雇傭關系,承擔責任于法無據(jù)。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具備相關施工資質,中南管道公司將工程分包給鑫軍水電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假肢鑒定脫離合理適用范圍,屬于高消費用具,賠償請求不應支持。原告與鑫軍水電公司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應受勞動法律關系調整,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中南管道公司公司未當庭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辯稱,我們不是原告提供勞務的相對方,不存在勞務關系;我們在整個施工中對于中南管道公司及鑫軍水電公司的施工方案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起訴。
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施工技術方案及申報表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中南管道公司提交的挖機吊裝方案符合國家標準,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履行了吊裝方案的安全監(jiān)管義務。
證據(jù)2、2016年1月17日監(jiān)理通知1份,擬證明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履行了現(xiàn)場監(jiān)理職責。
三被告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6、證據(jù)7、證據(jù)8、證據(jù)9、證據(jù)11、證據(jù)12、證據(jù)13、證據(jù)15、證據(jù)16、證據(jù)19,原告及被告鑫軍水電公司、中南管道公司對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舉示的證據(jù)2,原告及中南管道公司、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對被告鑫軍水電公司舉示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3,各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沒有房產證、居住證等證據(jù)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4,各被告認為,僅勞動合同、證明不能證明工資情況,應有工資表及納稅證明等才能證實;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5,各被告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0,各被告認為,該證據(jù)中鑒定使用的假肢費用偏高,不具備普通適用性;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4,各被告認為,應有其他證據(jù)佐證;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7,各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不能達到原告證明目的;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8,各被告認為,證據(jù)來源不合法,不應采信。
對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舉示的證據(jù)1,各被告無異議,原告認為,該證據(jù)時間上有改動痕跡,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上列原、被告無爭議的證據(jù),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均予以采信,是否達到證明目的,由本院審查確定。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0,包括裝配合同和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和裝配費發(fā)票等材料,裝配合同和裝配費發(fā)票相互印證,證實了原告初次安裝五連桿型幾何鎖氣壓膝關節(jié)J208大腿假肢(配置帶鎖硅膠套、多功能萬向踝腳),裝配價為58000元,而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假肢裝配價的鑒定意見,與原告已安裝的假肢價格基本吻合,因此,本院認為,該證據(jù)材料,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其證明力;原告舉示的證據(jù)18,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舉示的證據(jù)1,對方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本院審查,與本案其他證據(jù)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中南管道公司與來鳳縣水利水產局簽訂《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三標段)管材和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及安裝合同書》,由中南管道公司承接來鳳縣水利水產局發(fā)包的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三標段)的管材和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及安裝工程。同年3月16日,被告中南管道公司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鑫軍水電公司施工,該工程由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進行現(xiàn)場施工監(jiān)理,原告受雇為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從事管道安裝現(xiàn)場作業(yè)工作。2016年1月18日上午9時半左右,原告在工地作業(yè)時,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指揮挖掘機吊裝輸水管道,在吊裝過程中,管道失控,將原告的左下肢嚴重砸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到來鳳縣人民醫(yī)院緊急處理,因傷勢嚴重,同日下午緊急送往恩施州中心醫(yī)院救治。因原告腿部骨骼、肌肉、神經組織完全被砸壞,原告大腿被截肢。因原告大腿截肢后切口感染不愈合,2016年3月2日,原告轉院至武漢市普愛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后于3月28日出院,出院醫(yī)囑要求,休息一月,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相關治療,定期復查。
經被告鑫軍水電公司與原告協(xié)商同意,原告與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簽訂輔助器具裝配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在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處安裝五連桿型幾何鎖氣壓膝關節(jié)J208大腿假肢(配置帶鎖硅膠套、多功能萬向踝腳)一套,裝配價為58000元,質量保證期為三年,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免費提供安裝、訓練、調整服務。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于5月14日在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安裝了假肢,支出安裝費用58000元。
2016年4月25日,經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期醫(yī)療費、休息及護理時間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5月4日,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武普(2016)臨鑒字第438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五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為12000元,左側股靜脈血栓形成后期如需行相關手續(xù)對癥治療,此費用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假肢費以鑒定意見為準,護理時間120日,誤工時間240日。鑫軍水電公司因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
2016年4月27日,經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假肢安裝進行司法鑒定。4月30日,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作出武漢艾格美鑒字(2016)第060號殘疾輔助器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需裝配骨骼式國產鎂鋁合金多軸膝關節(jié)萬向踝腳大腿假肢,裝配價格為39000元/只,正常使用年限為三年,期間的維修費為裝配價格的10%;穿戴假肢需配置帶鎖硅膠套,帶鎖硅膠套裝配價格為6500元/個,帶鎖硅膠套正常使用年限為一年,無需維修;初次裝配假肢需住院裝配和康復訓練時間為30日左右,再次更換假肢功能訓練時間為10日左右,假肢和帶鎖硅膠套的更換次數(shù)參照被鑒定人所在地人均壽命。原告此次支付鑒定費1500元。
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兒子雷偉麗護理,在武漢市普愛醫(yī)院住院期間,自行支付醫(yī)療費469.53元,支付陪護品租賃費用105元,購拐杖支出120元,購藥支付47.6元。原告出院后,繼續(xù)相關治療支出醫(yī)藥費1834.1元。因原告治療及裝配假肢,原告及親屬支出交通費2366.6元、生活費530元、住宿費80元,原告因復印病歷支出復印費34元。原告其他全部醫(yī)療費已由被告鑫軍水電公司支付,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另向原告支付住院生活費用及假肢裝配費用等合計80000元。
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原告訴諸本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受傷害后的損失合計人民幣872613.83元。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并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開支保險費2700元。本院經審查,已作出民事裁定,對三被告在來鳳縣水利水產局的未結算的工程款及監(jiān)理費90萬元給予凍結。
另查明,被告鑫軍水電公司、中南管道公司均具備水電安裝工程的資質。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二、原告雷某某的損失如何確定。對于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經庭審查明,被告中南管道公司與來鳳縣水利水產局簽訂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三標段)管材和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及安裝合同后,又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鑫軍水電公司施工,故鑫軍水電公司為原告雷某某的雇主。雷某某在鑫軍水電公司分包的管道安裝項目工程即來鳳縣城市供水輸水工程(三標段)管材和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及安裝施工過程中受傷,應當由雇主鑫軍水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南管道公司已將工程分包給鑫軍水電公司施工,在本案中無過錯,也無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事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葛洲壩項目管理公司在鑫軍水電公司負責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對現(xiàn)場施工進行了監(jiān)理,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不規(guī)范的施工操作,已盡到了監(jiān)理職責,故本案不應承擔責任。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原告除被告鑫軍水電公司支付的醫(yī)療費外,住院期間自行支付的醫(yī)療費469.53元,購藥支付47.6元,出院后繼續(xù)相關治療支付醫(yī)藥費1834.1元,合計2351.23元,應予以確認。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期醫(yī)療費、誤工及護理時間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誤工時間240日,護理時間為120日,后期治療費12000元。原告無足夠證據(jù)證實其工資標準,參照湖北省2016年度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行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4496元計算,原告誤工費損失確認為29257.64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家人進行了護理,應當賠償護理費損失,原告的舉證不足以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依法參照湖北省2016年度損害賠償標準中其他服務業(yè)的年平均工資38138元計算,護理費確認為12538.52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醫(yī)囑中要求原告加強營養(yǎng),但主張營養(yǎng)費12000元偏高,本院酌定為5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伙食補助標準100元/日計算,故認定6900元。原告的舉證不能證實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要求損害賠償費用根據(jù)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的請求不予認定,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按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確認為142128元。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傷造成了殘疾,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應當給予精神撫慰金,原告要求賠償30000元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初次在武漢艾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安裝五連桿型幾何鎖氣壓膝關節(jié)J208大腿假肢(配置帶鎖硅膠套、多功能萬向踝腳),安裝費用58000元,使用年限3年,廠家按合同約定已免費提供安裝、訓練、調整服務。根據(jù)鑒定結論,原告需裝配骨骼式國產鎂鋁合金多軸膝關節(jié)萬向踝腳大腿假肢,裝配價格為39000元/只,正常使用年限為三年,期間的維修費為裝配價格的10%,帶鎖硅膠套裝配價格為6500元/個,正常使用年限為一年,假肢和帶鎖硅膠套的更換次數(shù)以湖北省人均壽命計算。原告現(xiàn)年59周歲,參照湖北省人均壽命76.5歲計算,原告還需更換5次假肢,更換17次帶鎖硅膠套,故假肢更換費確認為195000元、帶鎖硅膠套更換費確認為110500元,更換假肢維修費確認為19500元。原告要求的假肢裝配培訓等費用,計算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2366.6元、陪護用品租賃費105元、陪護人員食宿費61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0元、復印費34元、訴訟保全保險費2700元,計算無誤,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鑫軍水電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應在上述賠償中扣減。綜上所述,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雷某某醫(yī)藥費2351.23元、誤工費29257.64元、營養(yǎng)費5000元、護理費12538.52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0元、傷殘賠償金142128元、假肢裝配費(含帶鎖硅膠套裝配及維修費)383000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陪護用品租賃費10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0元、交通費2366.6元、陪護人員食宿費61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復印費34元、訴訟保全保險費2700元,合計630710.99元,扣減被告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還應向原告支付人民幣550710.9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4元,由原告雷某某負擔1655元,被告武漢市鑫軍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9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袁志平
審判員 楊光紅
人民陪審員 徐中賦

書記員: 賴婷婷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