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
蔣愛明(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
馬文濤
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陳松
原告:雷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蔣愛明,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馬文濤,特別授權。
被告: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
代表人:張志騫。
委托代理人:陳松,男,一般代理。
原告雷某某與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蔣愛明、馬文濤,被告永安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雷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因事故造成第三人張福增死亡,其對三者家屬的賠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未超出合理損失范圍。因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1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機動車檢驗費用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原因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按照原告所負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承擔。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起訴后的利息,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第六十五條 ?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雷某某保險金1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50%責任承擔鑒定費3250元,共計113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人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0元,由原告雷某某163元,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547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履行義務時由被告給付原告25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雷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及駕駛人因事故造成第三人張福增死亡,其對三者家屬的賠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未超出合理損失范圍。因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1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機動車檢驗費用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原因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按照原告所負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承擔。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起訴后的利息,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第六十五條 ?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雷某某保險金1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50%責任承擔鑒定費3250元,共計113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人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0元,由原告雷某某163元,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547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履行義務時由被告給付原告2547元。
審判長:張樹國
審判員:葉建軍
審判員:王晶
書記員:李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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