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文峰湖岸新城小區(qū)**號樓西端*樓。
法定代表人鄧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大力,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魯焜元(曾用名魯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代理人龔道森,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魯焜元、梁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現(xiàn)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魯焜元、梁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871元,減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隨州市明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黃嬌
書記員: 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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