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隨州市中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神農(nóng)大道濱湖灣*號樓。法定代表人郭曉東,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彭海兵,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蔣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隨州市曾都區(qū)。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蔣東某之妻。被告秦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隨州市曾都區(qū)。被告朱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秦濤之妻。
原告中興擔保公司訴稱,2014年9月17日,原告、被告蔣東某、朱某某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西關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行西關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42020120140077729和《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蔣東某向農(nóng)行西關支行貸款70萬元,原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4年9月16日,原告與被告蔣東某、朱某某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書》,合同編號:【2014】隨中興字第086號第三條約定:1、原告代被告蔣東某清償債務后,即取代債權人(貸款人)的地位有權要求被告蔣東某歸還原告代償?shù)娜靠铐椇妥源鷥斨掌鸬睦ⅲɡ拾创鷥斂傤~日萬分之五計算)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執(zhí)行費、拍賣費、評估費)和損失等;第七條約定:若被告蔣東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約定擔保金額3%的違約金;第八條約定:本合同發(fā)生爭議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9月16日,被告秦濤、朱金芳與原告、被告蔣東某、朱某某簽訂《貸款反擔保合同》,承諾對上述《貸款擔保合同》提供反擔保,第二條約定:反擔保范圍為原告履行保證義務代被告蔣東某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費用的損失,被告蔣東某應向原告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若第三條約定:反擔保期間為貸款發(fā)放之日至貸款到期次日起兩年;第四條約定:反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第七條約定: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因被告方違約而造成原告損失時,原告按被告反擔保金額的3%向被告收取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2014年9月17日,農(nóng)行西關支行向被告蔣東某發(fā)放貸款70萬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蔣東某貸款到期經(jīng)多次催要,截止2015年11月26日仍欠貸款本息共計546897.87元未還。2015年11月26日,原告向農(nóng)行西關支行依約代償了被告蔣東某的546897.87元貸款,后向各被告追償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被告蔣東某、朱某某償還原告為其代償?shù)你y行貸款546897.87元及自代償之日起的利息(以546897.87元為本金,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2、判令被告秦濤、朱金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蔣東某、朱某某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1000元(按擔保金額的3%計算);4、判令被告秦濤、朱金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1000元(按擔保金額的3%計算);5、辦案的訴訟費及保全費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擔。被告蔣東某、朱某某、秦濤、朱金芳未行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中興擔保公司(甲方)與被告蔣東某、朱某某(乙方)簽訂《貸款擔保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根據(jù)乙方2014年6月4日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同意為乙方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西關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貸款提供擔保。第一條保證范圍及期間:1、根據(jù)乙方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即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貸款人向乙方提供貸款(人民幣)柒拾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壹年,具體日期以借款借據(jù)為準。2、甲方愿就上述貸款及其產(chǎn)生的利息包括主合同其他約定向貸款人提供保證。3、甲方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條甲方代乙方清償債務后,即取代債權人(貸款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代償?shù)娜靠铐椇妥源鷥斨盏睦ⅲɡ拾创鷥斂傤~日萬分之五計算),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執(zhí)行費、拍賣費、評估費)和損失等。第七條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guī)定的擔保金額的3%的違約金。……第八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日,原告中興擔保公司(甲方)與被告蔣東某、朱某某(乙方),秦濤、朱金芳(丙方)簽訂《貸款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丙方愿意以保證的方式就甲、乙雙方簽訂的《貸款擔保合同》,為乙方所貸的人民幣柒拾萬元(貸款期限:壹年)對甲方提供信用反擔保,并承擔擔保的保證連帶責任?!诙l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上述《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費用的損失……第三條保證期間:甲方的保證期限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即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全部結(jié)清之日)。反擔保期間為貸款發(fā)放之日至貸款到期次日起兩年,其間若乙方經(jīng)營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由甲方提前履行代償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履行代償責任。第四條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乙方的義務和責任,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的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代乙方向甲方清償。第七條違約責任如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因丙方違約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按丙方擔保金額的3%向丙方收取違約金?!?014年9月17日,被告蔣東某與農(nóng)行西關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第十五條本合同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柒拾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同日,原告中興擔保公司(甲方)與農(nóng)行西關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第一條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額折合人民幣柒拾萬元?!?014年9月28日,被告江蔣東某向原告支付保證金7萬元。2015年11月26日,原告中興擔保公司代為償還被告蔣東某貸款本息546897.87元。原告代償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償還未果,遂訴至法院。
原告隨州市中興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擔保公司”)與被告蔣東某、朱某某、秦濤、朱金芳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興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海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東某、朱某某、秦濤、朱金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貸款擔保合同書》《貸款反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借款、擔保、反擔保等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保證人中興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蔣東某、朱某某追償;中興擔保公司在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即秦濤、朱金芳與中興擔保公司、蔣東某、朱某某簽訂的《貸款反擔保合同》合法有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中興擔保公司要求被告蔣東某、朱某某償還546897.87元,以及要求被告秦濤、朱金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預先收取保證金7萬元,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屬于間接提高擔保費率,該保證金應當從原告代償款中予以扣除,故原告代償金額為476897.87元;關于原告中興擔保公司要求被告蔣東某、朱某某支付違約金2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因該請求來源于擔保合同中的違約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屬加重對方的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該條款本院確認無效,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中興擔保公司要求被告秦濤、朱金芳支付違約金2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秦濤、朱金芳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又支付違約金,顯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中興擔保公司要求被告蔣東某、朱某某支付代償債務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日萬分之五利率標準,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國家規(guī)定,其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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