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隨縣尚市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王松濤,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長金、李岳鈺(代理權限: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受領債權,代領執(zhí)行款,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隨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訴被告汪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汪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撤回對被告汪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50元,減半收取計375元,由原告隨縣尚市鎮(zhèn)尚市店居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員 周露露
書記員: 宋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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