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韓成彬,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王樹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本院審理原告隋某某與被告龔某、王樹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隋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隋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隋某某已預(yù)交100元,減半收?。?,由原告隋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來軍
書記員:付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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