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某某萬通供熱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城迎賓路西段路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2579265102XF。法定代表人:楊慧霞,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素坤,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隆某西環(huán)熱力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增軍,該公司經理。
萬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西環(huán)公司償還燃煤款369733.4元,并從起訴日起支付逾期付款違約損失。事實與理由:2009年冬季西環(huán)公司因無錢購煤,不能向居民供暖,經縣政府協調由萬通公司供給西環(huán)公司燃煤。自2009年1月24日至2010年2月7日西環(huán)公司從萬通公司拉走燃煤604.54噸,經隆某某住建局供熱科協調,對未確定價格的部分每噸按620元計算。西環(huán)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狀。萬通公司就自己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交了西環(huán)公司從萬通公司拉煤的10份證明條。其中兩份證明條注明了拉煤噸數、價格、時間,共合款105365元。其余證明條僅注明有拉煤噸數和時間,共計426.4噸。本院審核后認為10份證明條合法、真實,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彩信的證據,本院認定原告訴稱的事實為本案事實。
原告隆某某萬通供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與被告隆某西環(huán)熱力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環(huán)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西環(huán)公司經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請求的違約損失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處理?!钡囊?guī)定,予以確定。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隆某西環(huán)熱力服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隆某某萬通供熱有限公司燃煤款369733.4元,并從2017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違約損失,至付清燃煤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5855元,由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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