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孫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淑清,黑龍江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孫吳縣。
原告陶某某與被告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淑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牟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陶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3360元(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按月利率2%計算),要求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合計59360元;2、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620元、保險費5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56000元,雙方約定還款時間為2018年6月9日,如逾期還款每日違約金38元(實際按月息2分計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還。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
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原告陶某某舉示證據(jù)如下:
借款合同一份,證明2018年5月9日,被告在原告處借款56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18年5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支付違約金每日38元,至全部借款給付完畢止;
收條一份,證明2018年5月9日,被告牟某某收到原告陶某某借款56000元;
(2018)黑1124財保21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財產(chǎn)保全費票據(jù)一張、保函一份,證明2018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請保全被告名下存款及汽車一輛,產(chǎn)生財產(chǎn)保全費620元,保險費500元,合計112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認證及本院審查。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牟某某于2018年5月9日以種地和修車用款為由向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56000元。被告牟某某于同日給原告陶某某出具了借款合同、收條各一份。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于2018年6月9日償還借款,若逾期還款,被告牟某某每日支付原告陶某某違約金38元,直至全部借款給付完畢止。借款到期后,被告牟某某一直拖欠不還,原告陶某某多次索要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3360元(自2018年6月9日起計算至2018年9月9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即56000元×2%元月×3個月=3360元)、并要求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實際還款之日,合計59360元、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及保險費。
本院認為,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牟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6000元的訴訟請求,有被告牟某某于2018年5月9日給原告陶某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條各一份在案為憑,通過庭審調(diào)查及相關(guān)證據(jù),可以認定原告陶某某與被告牟某某之間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成立。被告牟某某沒有按照約定的還款時間償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陶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牟某某給付利息3360元,并要求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雙方雖在借款合同中對逾期利息有明確約定,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支付違約金每日38元,直至全部借款給付完畢止,但其約定高出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其要求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負擔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及保險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國家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牟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3360元、并要求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要求被告牟某某負擔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及保險費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償還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56000元;
二、被告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陶某某借款利息3360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6元(已減半收?。?、財產(chǎn)保全費620元,保險費500元,合計1776元,由被告牟某某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經(jīng)本院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即權(quán)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何儉生
書記員: 董子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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