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晶,女。
委托代理人盧永德,泰來縣鐵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志勇,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國斌,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陶晶訴被告王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許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晶及其委托代理人盧永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3月30日,原告陶晶申請對其所受損傷傷殘等級及誤工損失日進行司法鑒定。本院經(jīng)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齊齊哈爾市××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7時4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黑B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泰來縣建設路××××小區(qū)西門欲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陶晶駕駛的新蕾牌兩輪電動車相刮。事故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經(jīng)泰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陶晶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到泰來縣××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骶骨骨折。住院治療68天,好轉后出院。住院期間支出醫(yī)療費13393.55元,因復印病案支出復印費12.00元,因門診治療支出醫(yī)療費103.86元。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由其丈夫何××護理,何××系道路運輸駕駛員。原告因維修車輛支出修理費1390.00元。2016年3月30日,原告申請對其所受損傷傷殘等級及誤工損失日進行司法鑒定。本院經(jīng)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齊齊哈爾市××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陶晶的傷殘等級為十級;2.誤工期為傷后150日。原告因鑒定支出鑒定費2960.00元,鑒定檢查費168.00元。
同時查明,原告陶晶戶籍住所地為泰來縣泰來鎮(zhèn)××街×委××組。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受雇于泰來縣×××賓館,月薪2500.00元。
再查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B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50000.00元,不計免賠率。
上述事實有原告陶晶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診斷、病案等證據(jù)證明,并有庭審筆錄佐證。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BM××××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對于原告陶晶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未超出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對原告各項損失的評價:
1.醫(yī)療費13497.41元,本院予以支持;
2.誤工費,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受雇于泰來縣×××賓館,月薪2500.00元,誤工費應按此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誤工費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誤工費為12500.00元(2500.00元/月÷30天×150天);
3.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何××護理,何××系道路運輸駕駛員,護理費可按2015年黑龍江省交通運輸業(yè)每天113.65元計算,護理費為7728.20元(113.65元/天×68天);
4.伙食補助費3400.00元(50.00元/天×68天),予以支持;
5.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為400.00元,但未能提供相應金額的交通費票據(jù)予以證實,考慮到原告因就醫(yī)、鑒定需支出交通費的客觀事實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費250.00元;
6.車輛修理費1390.00元,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予以支持;
8.復印費12.00元,予以支持。
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13497.41元、誤工費12500.00元、護理費7728.20元、伙食補助費3400.00元、交通費250.00元、車輛修理費1390.00元、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復印費12.00元,合計人民幣83995.61元。復印費12.00元不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應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其余款項83983.61元未超出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予以賠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陶晶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人民幣83983.61元;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陶晶復印費12.00元;
三、駁回原告陶晶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7.00元(原告預交),減半收取563.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負擔482.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00元,由原告陶晶自行負擔80.00元。鑒定費2960.00元,鑒定檢查費168.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負擔。二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給原告陶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代理審判員 許磊
書記員:富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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