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建軍,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
訴訟委托代理人郭連峰,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陳艷華,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系陶建軍之妻。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建(福建)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連江東岱演宮路1號。
法定代表人程平華,董事長。
訴訟委托代理人狄登豐,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訴訟委托代理人李愛龍,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陶建軍與被告中建(福建)建設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畢。原告陶建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陶建軍的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陶建軍撤回對被告中建(福建)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元(已減半),由原告陶建軍負擔。
審判員 甘雯
書記員: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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