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李景霞(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
嚴文杰(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
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
原告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景霞、嚴文杰,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住所地泊頭市紅旗市場。
經(jīng)營者楊杰。
原告陶某某與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景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通過被告石家莊貨運中轉站石家莊七四二零貨運中心發(fā)送貨物,雙方約定,被告向收貨人收取運費,安全將貨物運送至原告指定的地點交由收貨人并代收貨款,返回石家莊后貨款給付我。
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間我將價值共計6097元的貨物交由被告發(fā)送,被告代收全部的貨款,但遲遲不予支付給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付,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判令:1、被告給付原告代收貨款609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系,被告將貨物運送給收貨人,并代收了貨款,其代收的貨款應給付給原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代收的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陶某某609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系,被告將貨物運送給收貨人,并代收了貨款,其代收的貨款應給付給原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代收的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泊頭市發(fā)達卸貨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陶某某609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閆振洲
審判員:石亞飛
審判員:周博
書記員:王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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