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開發(fā)商,住武穴市。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被告張某某支付解除購房合同賠償款223600元,并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5月2日,陳某某與張某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陳某某購買張某某開發(fā)的商品房,總價款138600元。簽訂合同時陳某某交購房款10萬元,2011年1月27日交付房屋時,陳某某交購房款24000元和水電開戶費5000元。隨后陳某某對房屋安裝防盜門,并購買部分裝修材料放置在房屋中準備裝修。因急需外出務工,當年裝修未果,房屋閑置無人居住。2016年底陳某某回家后準備裝修房屋,發(fā)現(xiàn)自己購買的商品房已被他人裝修居住。經報案得知,該商品房被張某某出售給第三人。經協(xié)商,張某某同意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3600元,并向陳某某出具欠據(jù)一份。到期后,張某某未支付欠款。遂提起本案訴訟。被告張某某未予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5月2日,陳某某購買張某某開發(fā)的商品房,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房屋總價138600元。合同簽訂后,陳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交購房款10萬元,2011年1月27日交購房款24000元及水電開戶費5000元,雙方約定余下款項待《房屋產權證》交付時支付。隨后陳某某將房屋安裝防盜門,并購買部分裝修材料放置在房屋中準備裝修。因急需外出務工,裝修未果,陳某某外出。2016年底陳某某回家準備對房屋進行裝修,發(fā)現(xiàn)自己購買的商品房已被他人裝修并居住。經報案得知,該商品房在陳某某外出期間被張某某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裝修入住。陳某某即向張某某主張權利,經雙方協(xié)商,張某某自愿返還陳某某購房款并賠償損失共計223600元,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陳某某出具欠條一份,約定還款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到期后,張某某未支付欠款。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被告張某某將自己開發(fā)的房屋出賣給原告陳某某,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也沒有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二、被告張某某在將房屋出賣給原告陳某某后,又在原告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同一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實際入住。導致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簽訂的《購房合同》實際履行不能。原、被告自行協(xié)商達成的返還并賠償損失223600元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欠據(jù)后,視為雙方《購房合同》協(xié)議解除,重新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作為債務人的被告張某某沒有按約定履行義務,作為債權人的原告陳某某有權要求其履行義務。因雙方約定了履行義務的期限,被告張某某未按約定的期限返還欠款,現(xiàn)原告陳某某要求其自逾期之日2017年5月17日起比照借貸關系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欠款223600元,并支付223600元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54元,減半收取2327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均義
書記員:呂旭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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