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原告朱珍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原告尹子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陳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原告尹智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陳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士武(特別授權),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迎春,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黨恩,河南達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保險公司客服部員工。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被告內鄉(xiāng)縣昌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本善,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李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被告內鄉(xiāng)縣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李宏林的委托代理人張平強(特別授權),河南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訴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劉某某、內鄉(xiāng)縣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鄉(xiāng)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李宏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葉明浩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金花,原告尹子青、尹智鵬的法定代理人陳金花及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的委托代理人黎士武,被告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黨恩,被告劉某某,被告內鄉(xiāng)昌盛物流公司、李宏林的委托代理人張平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三個月未果。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15時25分,劉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尹小金的鄂E×××××號越野車載尹小金由107省道往當陽市城區(qū)方向行駛至事故地段,與李宏林駕駛停放在道路右側的豫R×××××(豫R×××××掛)半掛貨車尾部左側相撞,造成尹小軍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當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宏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尹小金不負事故責任。李宏林駕駛的車輛掛靠在內鄉(xiāng)昌盛物流公司,該主掛車在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主掛車交強險人身傷亡賠償限額分別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分別為2000元,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分別為500000元、200000元,均約定了不計免賠條約。上述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蛾柲池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劉某某駕駛的鄂E×××××號車經(jīng)當陽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其損失為148000元,花去評估費2000元。尹小金在當陽市城區(qū)購買有住房,從事室內裝飾工程工作,其父尹某某出生于1950年4月,母朱鳳珍出生于1957年1月,女尹子青出生于1998年6月,子尹智鵬出生于2004年12月,均隨尹小金在當陽城區(qū)居住,尹子青、尹智鵬在宜昌市國際博文學校讀書,尹某某與朱珍鳳只有尹小金一子。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已賠償138000元。
本院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次交通事故根據(jù)事發(fā)經(jīng)過及事故原因,對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李宏林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內鄉(xiāng)昌盛物流公司對其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對被告李宏林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尹小金及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在當陽市城區(qū)購買有自有住房,尹小金并長期在當陽市城區(qū)從事室內裝飾工程工作,關于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的被扶養(yǎng)生活賠償標準,因其在當陽城區(qū)居住并與尹小金生活在一起,不論尹某某、朱珍鳳的生活費按何種標準賠償,其要求賠償?shù)谋环鲳B(yǎng)人生活費總額已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數(shù)額。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按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數(shù)額予以支持。五原告要求賠償?shù)膯试豳M支持17589.50元(35179元/年×6個月)、死亡賠償金支持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支持289920元(14496元/年×20年),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有交通費發(fā)生,對此酌定500元。要求賠償?shù)淖∷拶M,因五原告在當陽市城區(qū)有住房,對此不予支持。處理喪事的誤工費,只有陳金花有勞動能力,對此酌情支持300元。要求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根據(jù)當?shù)厣钏阶枚?0000元。要求賠償?shù)能囕v損失148000元及鑒定費2000元予以支持。被告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內鄉(xiāng)昌盛物流公司、李宏林辯稱,財產損失鑒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由于其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jù)反駁和提出重新鑒定,對此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辯稱不賠償鑒定費,《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并沒有明確注明對鑒定費不負責賠償,故對被告陽某財保南陽支公司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的損失895109.5元(其中誤工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喪葬費17589.5元、死亡賠償金70672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89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車輛損失148000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
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亡賠償限額內賠償220000元(死亡賠償金2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4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268443.8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共應賠償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損失492443.8元。由被告劉某某賠償402665.7元,被告劉某某已賠償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損失138000元,被告劉某某還應賠償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損失264665.7元。
二、駁回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收款單位:當陽市非稅收入管理局;開戶行:建行當陽市支行熊家山分理處;賬號:xxxx90)。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68元,減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陳金花、尹某某、朱珍鳳、尹子青、尹智鵬共同承擔145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1490元,由被告李宏林承擔9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八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明浩
書記員:楊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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