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原告呂某某。
原告劉莉麗。
原告代德鳳。
原告劉會琴。
原告劉惠紅。
原告童強。
原告王建國。
原告魏國強。
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楠,湖北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中瑞華特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點軍區(qū)橋邊鎮(zhèn)偏巖村。
法定代表人王麗媛,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東。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原告呂某某、原告劉莉麗、原告代德鳳、原告劉會琴、原告劉惠紅、原告童強、原告王建國、原告魏國強與被告宜昌中瑞華特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東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呂某某、原告劉莉麗、原告代德鳳、原告劉會琴、原告劉惠紅、原告童強、原告王建國、原告魏國強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原告劉莉麗、原告代德鳳、原告劉會琴、原告劉惠紅、原告童強、原告王建國、原告魏國強撤回對被告宜昌中瑞華特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東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原告劉莉麗、原告代德鳳、原告劉會琴、原告劉惠紅、原告童強、原告王建國、原告魏國強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2879元,本院決定予以免收。
審判員 黃昌斌
書記員:王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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