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學勝,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旭冉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仁,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明學,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敖金明,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清與被告荊門市旭冉運輸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陳某清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清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陳某清負擔。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黃天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