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李某某
李某某
李改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系受害人陳小情之父。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系受害人陳小情之母。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系受害人陳小情之夫。
原告李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系受害人陳小情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改之父。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陶磊,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110740946。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訴訟、調解、和解等。
被告石平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冶市人。
被告武漢楚城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成功,總經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畢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小祥,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199710919573,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
負責人范丹彥,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4201201410189633。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與被告石平華、武漢楚城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城運輸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湖北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錦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的委托代理人陶磊、被告石平華、被告平安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小祥、被告平安錦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悅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楚城運輸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受害人陳小情生前雖系農業(yè)戶口,但其生前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務工,故原告主張受害人陳小情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綜合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15000元;其主張的親屬辦理喪葬事宜造成誤工損失954元,因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受害人陳小情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各項損失620875元,具體包括:死亡賠償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7395元(15750元/年×9年÷2人+6280元/年×18年÷2人)、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依法首先應由被告平安湖北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本次交通事故中本案受害人陳小情及另案原告李改各自損失的比例賠償,即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本案受害人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實際支出的交通費85975.71((458120+127395+19360+1000)÷(458120+127395+19360+1000+45812+6412+600+200)×(110000-15000-1500)),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湖北公司、平安錦城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以及按照保險合同中“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保險人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的約定予以賠償,即各自賠償129974.82元((620875-15000-85975.71)×50%×(500000÷1000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萬零九百七十五元七角一分。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八角二分。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八角二分。
四、駁回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院義務款帳號:xxxx90,開戶行:浠水建行南城分理處,收款人:浠水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注:如通過本院義務款帳戶匯款后,請及時將付款憑證或回單復印件交付原告或郵寄本院,以便與銀行核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七千九百一十七元,由原告負擔一千四百三十九元,被告武漢楚城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六千四百七十八元,被告負擔的部分,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內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受害人陳小情生前雖系農業(yè)戶口,但其生前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務工,故原告主張受害人陳小情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綜合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15000元;其主張的親屬辦理喪葬事宜造成誤工損失954元,因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受害人陳小情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各項損失620875元,具體包括:死亡賠償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7395元(15750元/年×9年÷2人+6280元/年×18年÷2人)、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依法首先應由被告平安湖北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本次交通事故中本案受害人陳小情及另案原告李改各自損失的比例賠償,即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本案受害人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實際支出的交通費85975.71((458120+127395+19360+1000)÷(458120+127395+19360+1000+45812+6412+600+200)×(110000-15000-1500)),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湖北公司、平安錦城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以及按照保險合同中“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保險人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的約定予以賠償,即各自賠償129974.82元((620875-15000-85975.71)×50%×(500000÷1000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萬零九百七十五元七角一分。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八角二分。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損失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八角二分。
四、駁回原告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改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院義務款帳號:xxxx90,開戶行:浠水建行南城分理處,收款人:浠水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注:如通過本院義務款帳戶匯款后,請及時將付款憑證或回單復印件交付原告或郵寄本院,以便與銀行核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七千九百一十七元,由原告負擔一千四百三十九元,被告武漢楚城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六千四百七十八元,被告負擔的部分,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內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段焱明
審判員:熊晨霞
審判員:周瓊
書記員: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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