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區(qū)新華道106號。
負責人吳俊嶺,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張學梅,北新道支行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國勝,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陳鳳軍。
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陳鐵軍審判員 張國忠
代理審判員 高穎
書記員: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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