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宋健,江蘇東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某烽。
委托代理人周松標,啟東市民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住所地啟東市匯龍鎮(zhèn)公園中路576號。
委托代理人王華,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與被告顧某烽、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魏清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健、被告顧某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松標、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1時55分左右,被告顧某烽駕駛蘇FEJ215號微型普通客車沿啟東市匯龍鎮(zhèn)民樂路南側由南向北橫穿民樂路進入幸一路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當日原告即被送往啟東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同年11月17日出院。2013年2月16日原告又入住啟東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同年2月23日出院。先后共住院42天,花去醫(yī)藥費63161.20元。被告顧某烽已支付了1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由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認定,認定由顧某烽承擔全部責任。2013年7月9日,受本院委托,南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冗M行了鑒定并出具如下鑒定意見:1、原告陳某因交通事故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下頜骨左支骨折,目前遺有左腕關節(jié)活動受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2、其傷后休息期限為5個月,護理期為2個月,護理人數住院期間2人、非住院期間1人,營養(yǎng)期為2個月。3、原告目前下頜骨骨折內固定在位,因創(chuàng)傷較大,一般不主張手術取出,如二次手術取出,費用約6000元;相關休息期為1個月,護理期為1周。原告43+牙缺失安裝義齒費用約3200元。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2280元。
另查明,原告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前在啟東市匯龍鎮(zhèn)鴻盛快餐店工作,月平均工資2000元。原告丈夫邱亞才在上海帥諾裝璜設計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資為110元,原告受傷期間,由邱亞才進行護理。原告母親楊士玉,,原告父親陳介康,,兩者均系農村家庭戶口,育有包括原告在內的四個子女。
還查明,顧某烽駕駛的蘇FEJ215號微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書、就診病歷、出院小結、相關醫(yī)藥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到庭訴訟參與人的法庭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原告陳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有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為證,主體適格,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南通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鑒定主體有相應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故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原告主張賠償的計算依據。因顧某烽所駕駛的車輛參加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顧某烽賠償。原告陳某與啟東市匯龍鎮(zhèn)鴻盛快餐店之間的仲裁調解書,只是明確后者一次性支付前者各項傷殘待遇等20000元,但并未明確具體的項目,被告顧某烽也未能證明此20000元中哪些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且原告因工傷獲得的賠償,不影響其向實際侵權人主張權利,故對被告顧某烽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確認如下:1、醫(yī)藥費63161.20元。根據原告陳某的病史資料及案情材料看,其病歷診斷為腦震蕩、左橈骨骨折、下頜骨左支骨折,經兩處(下頜骨、左橈骨)手術內固定治療。根據陳某的醫(yī)藥費用清單,其醫(yī)藥費用及內固定材料費用基本合理,故對原告主張醫(yī)藥費63161.20元,本院予以支持。2、二次手術及其產生的相關費用。鑒定意見中已明確原告目前下頜骨骨折內固定在位,因創(chuàng)傷較大,一般不主張手術取出。故原告的二次手術費用及相關的誤工費、護理費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不在本案中處理。3、安裝義齒的費用3200元。原告43+牙缺失,安裝義齒是其需花費的合理費用,由鑒定意見為根據,本院予以支持。4、營養(yǎng)費600元(60天×1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56元(42天×18元/天),原告主張合理,本院予以確認。5、誤工費。結合鑒定意見中的休息期限及事發(fā)前原告工資狀況,本院確認原告的誤工費為10000元(5個月×2000元/月)。6、護理費。原告主張其傷后由其丈夫邱亞才進行護理,合乎常理,結合鑒定意見中的護理期限及護理人員的工資狀況,本院確認原告的護理費為9095.22元(60天×110元/天+42天×59.41元/天)。7、殘疾賠償金。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并非以農業(yè)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故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計算殘疾賠償金為59354元(29677元/年×20年×10%)。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812.90元(原告母親8655元/年×8年×10%÷4人+原告父親8655元/年×5年×10%÷4人),計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計入殘疾賠償金。9、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年齡、傷殘等級、事故責任等因素,本院酌定為4500元。10、交通費。本院酌定為1000元。11、車損。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票據,本院確認車損1950元。上述1-4項合計67717.2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10000元,由被告顧某烽承擔57717.20元,因被告顧某烽已墊付了10000元,故被告顧某烽尚應支付47717.20元。上述5-11項合計88712.12元,均在交強險限額內,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全額承擔。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應承擔98712.12元(10000元+88712.12元)。12、鑒定費2280元,計入訴訟費部分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98712.12元。
二、被告顧某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人民幣47717.2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60元,依法減半收取630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29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陳某負擔90元,由被告顧某烽負擔98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啟東支公司負擔18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6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帳號:471558227682)。
代理審判員 魏清見
書記員:楊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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