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英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杰(系陳英豪父親),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青龍,十堰市張灣區(qū)花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鄖生,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英豪訴被告胡智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陳英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原告陳英豪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英豪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陳英豪負擔。
審判員 高龍娟
書記員: 袁少輔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