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門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傳先,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陽新縣人,住湖北省陽新縣。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6213.050元及按年利率9%計付從2017年9月18日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以需還車貸為由向原告借款79000元。雙方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借款79000元給被告,月利率為0.75%,借款期限為三年,分期還款,定于每月17日之前按每月2786.95元還款,首期還款時間為2017年8月17日前。并在協(xié)議中約定雙方如出現(xiàn)爭議,協(xié)商不成提起訴訟,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現(xiàn)金交付等方式將借款給付被告。被告于2017年8月18日償還本息3000元,其后被告一直未償還應償還款項。為此原告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某某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姜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證據(jù),視為其對自身民事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7月11日,被告姜某某以需要資金償還車貸為由向原告陳某某借款79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借款給被告79000元,月利率為0.75%(即年利率為9%);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首期還款時間為2017年8月17日前,并定于每月17日前還本付息;如逾期還款,原告有權(quán)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所有債務,并按照所有債權(quán)收取20%違約金。其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現(xiàn)金交付、網(wǎng)絡轉(zhuǎn)款等方式將79000元交付給被告。按照合同約定,被告僅于2017年8月18日償還第一期的本金及利息共計3000元(本金2786.95元,利息213.05元),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至原告起訴時止,扣除原告已償還本金2786.95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6213.05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傳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因缺少資金償還車貸向原告借款,雙方之間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原告將借款給付被告,上述行為均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僅償還第一期到期債務后,對余下的到期債務未履行,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故被告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6213.05元及利息,對原告起訴超出本金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姜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76213.05并按照年利率9%計付自2017年9月18日始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15元,減半收取計857.50元,由被告姜某某負擔(此款原告陳某某已墊付,不予退還,執(zhí)行時由被告姜某某逕付原告陳某某)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偉
書記員: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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