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田光成(竹山縣城關法律服務所)
湖北藝新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竹山縣寶豐鎮(zhèn)可盛商務大酒店
孫照龍(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
方波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光成,竹山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藝新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吉哲,經理。
第三人:竹山縣寶豐鎮(zhèn)可盛商務大酒店。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縣寶豐鎮(zhèn)南大街方可門面房。
經營者方建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照龍,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波,竹山縣寶豐鎮(zhèn)可盛商務大酒店經理。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湖北藝新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第三人竹山縣寶豐鎮(zhèn)可盛商務大酒店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康東
書記員: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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