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陳某
陳坤
陳緒霞
汪幫華(湖北維佳律師事務(wù)所)
中國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
劉克賢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陳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陳緒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述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汪幫華,湖北維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
代表人曹祥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克賢,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陳某某、陳某、陳坤、陳緒霞負擔(dān)。
審判長:吳曦
書記員: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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