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委托代理人張宏斌,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委托代理人祁靜梅,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胡某新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宏斌,被告胡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祁靜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無合伙協(xié)議但實際上形成合伙關系,其合伙未經(jīng)結算,雙方對合伙期間的支出存在爭議,致使賬務無法查清,盈虧無法確定,無法進行合理分割。原告舉證不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玉定 審 判 員 陶北華 人民陪審員 章忠新
書記員:李雨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