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申請人: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鴻楊,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湖北宏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漕河鎮(zhèn)楓樹林廣場東區(qū)京九一路。法定代表人:田慶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擔保人:湖北省林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86號楚河漢街A棟33A01室。法定代表人:陳世琳,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申請人陳某燈、許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湖北宏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十字街支行(銀行賬號:×××)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1,124元。為此,擔保人湖北省林業(y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擔保函的形式為本案財產保全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陳某燈、許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湖北宏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十字街支行(銀行賬號×××)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1,124元。凍結期限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請費231元,由申請人陳某燈、許某某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吳 慧
書記員:管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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