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淑英(又名陳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安國市人。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國市,系原告陳淑英丈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國市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淑英與被告陳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淑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二百元減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陳淑英負擔。
審判員 王建立
書記員: 李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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