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田興軍,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張建功。
被告付某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張建功、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守煒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羅軍、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興軍與被告張建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付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于2014年8月底還清。2015年2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萬元,期限2個月,以上共計100萬元,均約定月息3%。至2015年4月止,被告共返還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付至2015年3月。之后,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0萬元及利息16.8萬元(暫計算至2015年11月),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陳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借條2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的事實;
證據(jù)二、轉款憑證3份,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實。
被告張建功辯稱:欠錢是事實,但現(xiàn)在沒有錢,總共借了100萬元本金,還欠70萬元本金未還。利息還了1年多,當時約定3分息,已還了27萬元利息。我沒說不還,一直在掙錢還。
被告張建功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
被告付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張建功對原告陳某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對上述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建功、付某某原系夫妻,于2015年9月18離婚。2013年1月底,被告張建功、付某某向原告陳某借款60萬元,約定月利率3%。2013年1月31日原告陳某預扣1個月利息1.8萬元,通過其公司會計劉漢英的賬戶向兩被告共轉款58.2萬元。2014年3月24日兩被告共同向原告陳某出具了60萬元借條,并注明:于2014年8月底前還清。2015年2月4日被告張建功又向原告陳某借款40萬元,口頭約定月利率3%。當日,原告陳某預扣1.2萬元利息,向被告張建功轉款38.8萬元,被告張建功向原告陳某出具了40萬元借條,注明借期2月。后被告陸續(xù)支付借款利息27萬元、本金30萬元。原告陳某索要剩余借款及利息未果,引起訴訟。訴訟中,原告陳某不能提供收回30萬元本金的具體時間,同意按有利于被告的期限,即從2015年2月4日40萬元借款的次日終止計算30萬借款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張建功、付某某向原告陳某共借款97萬元,尚欠67萬元,有借條、銀行轉款憑證及被告張建功的陳述為證,借款屬實,理應償還。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張建功、付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陳某主張100萬元借款,現(xiàn)尚欠70萬元,但原告陳某出借時預扣借款利息,應按實際出借金額支持其訴請。原告陳某主張16.08萬元借款利息,加上被告已支付的27萬元利息,計算至判決時,在法定限額內(nèi),故原告陳某16.08萬元利息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建功、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陳某借款67萬元、利息16.08萬元,共計83.08萬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其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12480元、保全費4520元,共計17000元(原告陳某已預交),由被告張建功、付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長 徐守煒
審判員 羅軍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 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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