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馮軍(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
張志祿(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
田某某
王某某
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
均為陳樟永(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軍、張志祿,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
莊市新華區(qū)清真寺街華泰家園10號樓1115室。
法定代表人周陽,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均為陳樟永,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田某某、王某某、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軍,被告田某某、王某某、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樟永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4月8日,被告田某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按月付息,三個月后歸還本金,如有違約,承擔雙倍計息和雙倍還款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了借款,但被告田某某一直沒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
2013年2月20日,原告與田某某共同核算了上述借款本息及其他幾筆小額借款的本息,雙方共同確認,截止2013年2月20日,田某某共欠原告253萬元整。
由于被告田某某當時資金緊張,無力還款,請求原告延長還款期限。
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將田某某所欠的253萬元作為原告的本金繼續(xù)出借給田某某使用,期限為3個月,月息75900元。
付息遲延則雙倍計息,遲延還款超過20日的,原告可雙倍追償。
該協(xié)議由被告王某某、石家莊凱澤工貿(mào)有限公司(現(xiàn)已變更為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提供擔保。
2015年1月15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還款,被告田某某書面確認了上述欠款,并寫下書面還款計劃,答應2015年1月31日前先還50萬元,其余款項盡快籌資償還,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53萬元及利息(月息2%,自2013年2月20日計算至本息清償之日止);二、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為182萬元,被告已還款7.5萬元,另原、被告就本案爭議的款項雙方另有過一個協(xié)議,原、被告共同向銀行貸款500多萬元,被告已用貸款償還完本案爭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40萬元。
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給原告本金及利息219.856萬元,且這筆款項已經(jīng)還完。
本院認為,被告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的借款數(shù)額。
關于200萬元借款,被告辯稱200萬元借款中存在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情形,本金應為182萬元。
然原告主張剩余借款是以現(xiàn)金給付,且被告對200萬元借款本金予以書面確認,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2013年1月11日借款5萬元,2013年1月22日借款20萬元,2013年2月17日借款1萬元,因原告主張以現(xiàn)金給付,被告亦書面確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上述借款本金予以支持。
因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借款協(xié)議》中的253萬元借款是由上述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構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本金。
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40.5782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039元,由原告承擔2310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擔447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對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的借款數(shù)額。
關于200萬元借款,被告辯稱200萬元借款中存在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情形,本金應為182萬元。
然原告主張剩余借款是以現(xiàn)金給付,且被告對200萬元借款本金予以書面確認,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2013年1月11日借款5萬元,2013年1月22日借款20萬元,2013年2月17日借款1萬元,因原告主張以現(xiàn)金給付,被告亦書面確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上述借款本金予以支持。
因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借款協(xié)議》中的253萬元借款是由上述未償還借款及利息構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本金。
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40.5782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三、被告石家莊宗信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039元,由原告承擔2310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擔44729元。
審判長:閆曉娜
審判員:董曄
審判員:柳文煥
書記員: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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