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區(qū)中北路126號(德成中心)裙樓5層之A區(qū)。法定代表人:翟飄,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慧(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解除陳某與搏川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2、搏川公司向陳某退還合同進度款48,223.90元;3、搏川公司向陳某賠償違約金15,000元;4、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搏川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陳某與搏川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搏川公司承包陳某位于江岸區(qū)百步亭花園路連城家園5棟3104號的房屋裝修,合同總價款130,000元,工程期限75天。合同簽訂后,陳某依約向搏川公司支付進度款91,600元,但目前陳某得知搏川公司經(jīng)營地址關門近1個月,且不再對房屋進行裝修施工。陳某催搏川公司繼續(xù)履行施工合同,搏川公司拒不履行,且電話長期不接聽。陳某認為,搏川公司簽訂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陳某依法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搏川公司退還已付工程款。搏川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應向陳某支付違約金。為維護陳某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搏川公司辯稱:1、陳某所述基本屬實,對須退還的進度款48,223.90元無異議,搏川公司并未不愿意向陳某退還合同進度款,但目前搏川公司經(jīng)營困難,希望能分期向陳某退還;2、陳某主張的違約金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駁回該訴訟請求或酌情減少。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陳某(甲方)與搏川公司(乙方)簽訂《武漢市住宅室內(nèi)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裝飾裝修工程,地點位于連城家園,工程造價13萬元(若變更施工內(nèi)容,變更材料,工程造價據(jù)實結算);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有效期限75天,開工日期2017年9月26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上述合同簽訂后,陳某于2017年9月15日向搏川公司繳納合同款52,000元、2017年11月2日向搏川公司繳納合同款39,600元,共計91,600元。2017年11月4日,搏川公司向陳某出具一份施工清單,載明涉案工程合同價變更為91227.60元,搏川公司承諾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半包工程,“拖延一天,處罰款500元/天賠付違約金”。2017年12月27日,雙方協(xié)商一致,搏川公司向陳某出具“結算清單”,載明搏川公司應向陳某退款48,223.90元;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中止雙方之間的裝修工程合同。截至今日,搏川公司尚未向陳某退款48,223.90元。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連城家園結算清單》、《收據(jù)》、《工程施工清單》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上列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陳某訴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搏川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曦筱獨任審理。本案于2018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被告搏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雙方對解除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搏川公司差欠陳某合同款48,223.9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陳某主張搏川公司應承擔違約金15,000元是否應獲得支持。本院認為:雖然博川公司在2017年11月4日在向陳某出具的施工清單中承諾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半包工程,否則“拖延一天,處罰款500元/天賠付違約金?!钡鲜銮鍐纬鼍吆螅ü窘?jīng)營發(fā)生嚴重困難,原裝修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且雙方已于2017年12月27日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陳某也已知曉搏川公司經(jīng)營情況并另行委托其他裝修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雙方就涉案裝修合同的權利義務已進行明確結算。因此搏川公司應承擔從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共計8天的違約金4,000元(500元/天×8天)。陳某主張違約金15,000元過分高于搏川公司因未退款給陳某造成的損失,于法無據(jù),本院對陳某要求搏川公司賠償違約金1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陳某與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退還合同進度款48,223.90元;三、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向原告陳某賠償違約金4,000元;四、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1元減半收取690.50元、郵寄費20元,共計710.50元由被告武漢搏川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曦筱
書記員:鄧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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