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寨檢一部刑訴〔2020〕276號
被告人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42619**********,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戶籍地同)。被告人陳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金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18年2月6日,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9個月,2018年2月2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陳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經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次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金寨縣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懸劍山路340號香港花園小區(qū)北商業(yè)街呂某經營的“至誠通訊”中國移動手機店,用老虎鉗破壞手機店玻璃門上U型鎖進入店內,盜走手機店柜臺內黑色華為暢享10e手機1部,經鑒定價值1131元、天青色OPPOA8手機1部,經鑒定價值1151元、三星模型機1部、VIVONEX3S手機黑色盒子1個及現(xiàn)金200余元。??
2、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懸劍山路祥和家園小區(qū)門面房“鄭嶺村”衛(wèi)生室,采取向外推門下沿破壞卷閘門方式進入到衛(wèi)生室內,盜走楊某辦公桌抽屜內零錢和硬幣共計300余元。
3、2020年6月2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懸劍山路天易鳳凰城小區(qū)東北角步行街鄭某經營的“中國福利、中國體育”彩票店,采取向外拽門下沿破壞卷閘門方式進入到室內,盜走放在收銀臺抽屜內的零錢300余元。
4、2020年6月28日凌晨2點多鐘,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紅軍大道天易鳳凰城小區(qū)南門東側“江店社區(qū)”衛(wèi)生室,采取向外拽門下沿破壞卷閘門方式進入到室內,盜走衛(wèi)生室辦公桌抽屜內零錢300余元。
5、2020年7月1日凌晨1、2點鐘,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紅軍大道184號香港花園小區(qū)南門“陳前湘”診所,采取向外拽玻璃門把手方式進入到室內,盜走診所辦公桌上黑色小手電筒1把。
6、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懸劍山路205號東方龍城小區(qū)南側胡某經營的“百姓緣”大藥房,采取向外拽門下沿破壞卷閘門方式進入到室內,未盜得財物。
7、2020年7月7日凌晨1點多鐘,被告人陳某來到金寨縣現(xiàn)代產業(yè)園區(qū)匯金財富商廈一號樓裙樓三樓“棲巢咖啡店”,從咖啡店木門門縫鉆入店內,盜走咖啡店收銀臺下方柜子里面硬盒裝中華牌香煙1條,經鑒定價值430元,硬盒裝黃山牌“金皖”煙2盒,經鑒定價值54元。
8、2020年7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某來到金寨縣現(xiàn)代產業(yè)園區(qū)匯金財富商廈一號樓裙樓一樓“好聲音量販”KTV,采取破壞門把手方式進入到室內,盜走前臺和超市收銀臺柜子里面硬幣320元、硬盒裝中華牌香煙1條,經鑒定價值430元,軟盒裝中華牌香煙4盒,經鑒定價值260元。
9、2020年7月10日凌晨2點多鐘,被告人陳某來到梅山鎮(zhèn)江店新城區(qū)花石巷37號彭某“明輝”便利店,采取破壞門把手方式進入到室內,盜走店內硬盒裝黃山牌“金皖”煙4盒,經鑒定價值108元。
被告人陳某于2020年7月11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手機黑色華為手機一部等物證;
2.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呂某、楊某、鄭某、楊某甲、王某、胡某、徐某、李某、彭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搜查等筆錄;
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間,采取破壞手段,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輝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在金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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