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法定代理人:陳林(系原告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鋒,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成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清。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張某甲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某乙、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峰、被告張某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成祥、張永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應得的土地占用補償款6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外祖孫關系,1998年,以被告為戶主的家庭5口人承包了赤城鎮(zhèn)周里溝村集體所有的耕地4.82畝,該承包戶下共有5口人,分別為被告張某甲、張某甲妻子高翠花、被告長女張某乙、次女張美軍、長子張建軍。2016年開發(fā)商在周里溝村開發(fā)建設,占用了以被告為戶主所承包的2畝多耕地,被告獲得補償款總計為70多萬元,被占用土地有原告母親的份額,但被告拿到補償款后占為己有,應當給付原告應得的6萬多元,被告一直未給。為此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某甲辯稱,原、被告系外祖孫關系,原告的母親張某乙是2009年因病去世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fā)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對已經(jīng)死亡或者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不能獲得補償。征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shù)臋嗬黧w。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不發(fā)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消滅,由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因原告還未成年,原告父親在張某乙死后8年多也沒有對被告盡孝,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土地補償款無法律依據(jù),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赤城縣赤城鎮(zhèn)周里溝村因開發(fā)建設,征用以張某甲為戶主的土地2.5畝,給付土地補償款為845000元。
本院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只能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屬于某一個家庭成員。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農村土地承包中的家庭承包經(jīng)營權屬于本集體組織的承包戶而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fā)生繼承問題。本案中,原告母親張某乙于2009年11月2日死亡,但以張某甲為戶主的家庭仍然存在,2016年以張某甲為戶主的家庭因被征用土地而獲得的845000元的土地補償款應為因征用土地給該家庭戶帶來損失的補償,而不是以1998年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書上的人數(shù)為標準的補償,故該部分補償款里面無原告母親張某乙死亡時就遺留的遺產。原告在周里溝村既沒有分得土地,也不是該村的村民,承包經(jīng)營權也不是遺產,故原告要求分得該部分土地補償款無相關依據(jù)。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張某甲給付土地征收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湯 俊 審判員 郭曉霞 審判員 張占榮
書記員:王曉東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農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